尘封的乡档(124)|中人功能:每一件契约,要注明是谁写的,叫做记录人

封面新闻 2019-08-01 17:12 75602

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123)|中人功能:见证交易,便于今后发生纠纷就会出面作证

前面我们说到,中人根据其在交易中具体履行的功能,可分为中介人、见证人、记录人、担保人四大类别,在介绍了中介人、见证人后,本期我们来说说中人的第三类:记录人。

嘉庆11年(1806)十月二十二日,薛廷桢出售产业的契约中,代笔人是薛廷桢的儿子薛如琮。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每一件契约,要注明是谁写的

记录人大多只承担记录任务,其称谓有书契人、代字、代笔、笔、代笔人、代书、代书人、代字人、依口代书人等。少数记录者还承担了证人的职责,叫代笔中证。

在“尘封的乡档(120)”中,我们讲到周恭王时的铜器《格伯簋》记载了格伯以良马4匹换取倗生土地30田的事,其中出现的书史“戈武”,在这次交易中的功能之一,就是契约的书写人(铸保),或者说是记录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档案编研负责人胡开全说,在土地交易中,文本写作也就是书写土地契约的内容,是很重要的一环。每一件契约,要注明是谁写的。也有的契约中没有写明,但也不影响契约的法律效力。

旧时,传统农村社会教育普及程度极为低下,很多人不识字,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本该签字的地方,都用画“十”字或“○”来代替。

所以,担任契约记录人的人,一般是有一定文化程度,并且在当地有一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的人。这个人,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品性好,声誉好。

可以试想一下:在买卖双方甚至中人、地邻等都是大字不识一个的文盲的情况下,只有记录人是识字的,如果此人被卖方或买方收买,或者偏袒某一方,他在书写契约时,完全可以埋下一些“地雷”,或者故意将契约写得不公平。事后,某一方拿着契约去找另一方纠缠,即使最终闹成打官司,因为契约本身就不公平,那判决结果自然就会不公平了。

当然,这样的情况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现的,但人心隔肚皮,谁能保证不出现上述的极端案例呢?

所以,契约中要写明记录人是谁,也是一种诚信的担保。或者说是从法律的角度给契约加上了一层保护膜,一旦契约有问题,就找记录人问责。

那么,在熟人社会中,要想清白活一辈子,记录人就得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不然的话,搞砸了就一辈子难以抬头了。

买卖双方中有人能写契约是最好的

在土地交易中,如果买卖双方中有人能写,那就最好了。

嘉庆11年(1806)十月二十二日,薛廷桢在把田地房产卖给张汝纯的土地契约中,“代笔”的,是薛廷桢的儿子薛如琮。

道光23年(1843)九月初四日,苏国禄与妻子萧氏出售产业的契约中,书写该契约的是萧氏。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道光23年(1843)九月初四日,苏国禄与妻子萧氏在将华阳县三甲青龙埂的田地卖给苏邦贤的契约中,书写该契约的人,是萧氏。

这件契约,也是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的契约文书中,唯一一件由卖方女主人亲自书写的。从行文和字句来看,契约逻辑清晰,层次分明,无错别字,显示出萧氏的文化程度并不低。

当然,这桩土地交易是苏氏家族内部成员的买卖。我们在此前说苏氏家族时就介绍过,苏氏家族一向重视耕读传家,族人以博取功名为荣,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地位。

这个萧氏,应该是一个中等人家的女子,少女时代读过书,有一定文化水平。按旧时门当户对的婚姻观念,她嫁入苏家,成为苏国禄的妻子。只不过后来苏国禄不善经营,导致家道中落,无奈之下只得卖地。

如果买卖双方无人能写或无人想写,那就要找一个双方都信得过或在当地有较高信誉度的人来执笔。

执笔人把契约文本写好后,要当众朗读一遍,让交易双方和中人们从中“挑刺”,直到大家都觉得没问题为止,然后一起画押确认,不准反悔。

【下期看点】

请看“尘封的乡档(125)”。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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