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119)|涉及阴地契约的双方,都对自家的风水很重视,有相应规定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契约文书中,无论是土地买卖契约、卖地定金契约、阴地送讨买卖契约,还是土地房屋实物租佃契约、钱财借贷借(收)据、宗族(家庭)分关继承文约等,都少不了一个重要的内容组成部分:社会见证人,俗称中间人、中人。
无论是中间人还是中人,其含义都是指在两方及多方之间进行买卖介绍、调解、做见证的人,由此形成的只要订立契约就必有中人的习俗、习惯或规定,可统称为中人制度。
周恭王时的铜器《格伯簋》中,书史戈武就是中人
中国有句俗话:“婚姻凭媒,买卖凭中。”这句话揭示了中人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上,那可是真的叫源远流长了。
我们在“尘封的乡档(33)”中介绍了契约的定义,也讲述了早在西周时就出现了用物品交换土地的铜器铭文。
《格伯簋》及其上的铭文(资料图片)
周恭王时的铜器《格伯簋》,记载了格伯以良马4匹换取倗生土地30田的事,其中写道:
“惟正月初吉癸巳,王在成周。格白(伯)受良马乘于(倗)生,厥贾(价)三十田,则析……华(厥)书史戈武立成,铸保(宝),用典格白(伯)田。其万年,子子孙孙永保用。”
在这段铭文中,出现了一个叫“戈武”的书史,他在格伯和倗生的这个交易中的作用,是“立成”,这是什么意思呢?
联系到戈武的书史身份,可以得知,戈武就是作为中人参与这个契约的订立和书写人(铸保)。
戈武这个人,应该是目前有文字记载的古代契约中,最早出现的中人,也是中国古代契约传统“行契立中”的有力证据。
另外,周懿王5年(公元前895)的铜器铭文《五年卫鼎》中,记载了裘卫以田交换邦君厉的5田,铭文还记载了有关官员、证人参加,双方签订交换契约的事。这些官员、证人,也是中人。
中国古代契约交易活动中,第三方始终是存在的
从西周以来,中人的称谓不断变换。秦汉时叫任者、任知者,魏晋南北朝时叫时见、时人、临坐,唐朝称保人、见人、知见人,宋元时叫见人、作中人、中间人,清朝叫中见人、引说、凭中人、同中人、居间,民国时叫中人、正中、偏中等。这么多称谓,用一个词语来概括,就是中人。
清朝学者王棠在《燕在阁知新录》讨论中人的本源时说:“今日文契交易必用中人,此字亦有所本。乐府《当墙欲高行》云:龙欲升天须浮云,人之仕进待中人。以为仕进不待中人,则事不成;交易不用中人,亦无取证也。”
照王棠的说法,中人在交易中起到引领人的作用,如果没有中人的活动,那么订立契约的行为会“事不成”;没有中人参与的契约关系,也是不稳固的,一旦产生纠纷就会陷入“无取证”的窘境。
这说明,人们在判断、解决契约纠纷时,只有一纸文书是不够的,至少得有中人在场,才能把事情说清楚。
官方断案说理,非常重视中人这一要素,如果用没有中人的契约文书来证明契约关系的存在,文书本身就很可疑。此类纠纷在明清判牍中较为常见,可见官方在协调解决契约纠纷时对中人的重视程度。
以上种种,都反映了中国古代契约交易活动中,第三方始终是存在的。并且这种观念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传承了下来,深入国人思想,成为契约中习以为常的规定。
【下期看点】
请看“尘封的乡档(121)”。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评论 0
还没有添加任何评论,快去APP中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