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122)|中人功能:中介说合交易,多人参与,事成后收取中介费
我们在“尘封的乡档(120)”中,对中人的解释里,有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做见证”。在交易中履行这类职责的人,被称为见证人。
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契约文书中署名的情况来看,见证人大致可以分为3类。
在场中证与地邻见证人
第一类,以见、证来泛指。最常见的称谓是在场人、在证人、在场中证、在场见证人、证人、见人、见证人、在场证人、在场作证人等。
这里的“在场中证”,应该就是身兼中介人和见证人双重职责的人的统称。这在旧时民间土地交易中是较为常见的,这种人在当地面子较大,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大家都信服他。
第二类,以出售的田地周围邻居这些具体的人物来称谓,如地邻、田邻、边邻、邻人、四邻、邻友、邻佑、界邻、邻、邻证、中邻、中证地邻、界证、乡佑等。
为什么要把这些邻居叫来做见证人呢?
我们在土地契约中会发现,每一桩交易,涉及土地、灌溉、房产的,大都会详细说明该土地的地界情况。
如光绪4年(1878)五月二十五日,陈国炳一家将70多亩水田卖给李得三的契约中写道:“其界东与陈、何二姓田坎边为界,南有河外一股与魏姓河心为界,西与汪姓田边为界,北与陈、刘、叶三姓田边为界。四至分明,毫无紊乱……坐宅右边墙垣外脚与陈姓田边为界,宅后田边水沟一道,余水叶、陈二姓接水灌溉……”
这件契约中的田邻有何永兴、陈于喜、汪全位、叶怀盛。与契约中涉及的地界、住宅、灌溉诸姓相比,除魏姓、刘姓地邻没来,这4人就是其中涉及的四姓地邻。
地邻到场,确认划界问题是否正确,并签字画押认账,便于买主接收后对土地、房产等进行管理和使用,以免日后出现纠纷。
其次,因为田地换新主人了,新主人今后将与这些邻居经常打交道,大家熟络一下,加深一下友邻感情。
再次,如果今后因为田间地头出现纠纷,这么多邻居在契约上签字画押,可以作为书面凭证:“当初大家都说好了的,为什么要反悔?”从而会遭到舆论的指责,使买主处于有利的一面。
从另一方面来说,解读这些称谓,可以看到居住在交易田地、房屋等周边的邻居,大多是交易双方或某一方的熟人。让他们成为见证人,正是熟人社会处事的一种惯例或习俗。
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见证人
第三类,移民组织等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如会首等,成为见证人。
这类人成为见证人,主要出现在自然人将土地卖给社会民间组织的土地契约中。
嘉庆7年(1802)九月二十八日,蔡良英一家出售产业的契约。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嘉庆7年(1802)九月二十八日,蔡良英与儿子蔡世明、蔡世德在将华阳县东门外三甲十八支冯家沟的一块水田卖给天后宫新罗氏文昌会的土地契约中,出现了执事人罗碧乾、会证刘汉璋、吴世泽、朱文殿、邱学升、朱文洲的名字。
可以推测,这个罗碧乾,应该是福建移民修建的会馆天后宫的执事,其身份所具有的权威性,让他来做见证人,是很合适的。会证5人,应该是文昌会中的骨干人员,在当地也有一定的威望。
同时,这件土地契约中,还有邻佑6人、中证人两人、蔡良英的母亲蔡王氏、堂弟蔡良辅。这些与卖主关系熟络的人充当见证人,与执事人、会证充当的见证人,相互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见证链,在法律逻辑上是完备的。
通俗地说,事后不管哪一方要挑起纠纷,另一方都会以见证人的身份站出来进行驳斥和谴责,平息争端,从而发挥中人的调解功能。
【下期看点】
请看“尘封的乡档(124)”。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评论 1
小溪596988 2019-07-30
[笑c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