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121)|中人制度:为什么在民间交易中必须要有中人参与?
作为社会见证人的统称中人,根据其在交易中具体履行的功能,可以分为中介人、见证人、记录人、担保人四大类别。这里先说说中介人。
中人最多的一桩土地交易,人数多达15个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档案文书中,对中介人的称呼很多,常见的有中证、中人、中证人、引进、引进中人、在场中人、执事人、经手人、引进人、说合引进、引中、原中、凭中人、在场等。
有的中介人由于还是契约签字的见证人,所以,署名二者并列,如引进中证人、凭中证人、引进中证等。
乾隆27年(1762)十一月二十四日,刘明奇父子将坐落在华阳县三甲七支赖家店的一份田地出售,“先尽房族四邻人等,无人承买”,找到“凭中人”说合,最终卖给了刘元兴。
在这件土地契约中,中人有刘松才、黄世爵、李其宗、刘永贵、蒋世虎、晋铨、刘钟7人。
这不算多的,中人最多的一桩土地交易,人数多达15个。
乾隆50年(1785)十一月初十日,刘氏出售产业的地契上,有15个中人。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乾隆50年(1785)十一月初十日,刘氏与侄子刘嘉禄、儿子刘嘉耀、孙子刘章善,在将田地房产出售的土地契约中写道,“先尽族邻,无人承买”,转而找到中人说合,找到洪元孚买下。
在这件契约的末尾,中人签字画押的有洪元达、洪元珍、欧世德、薛贤瑞、阳应斌、薛清瑞、薛廷桢、罗希中、邹廷煜、刘绍洲、罗万亿、吴荣华、罗大伸、洪开华、洪开勋,一共15人。
从其他契约文书中可以发现,一桩交易的成功,中介人至少有两个,上10人的也不少见。
为什么一桩土地交易中,会出现多个中介人参与的情况?
我们在上一期说过,中介人的功能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提供担保。在交易额巨大的土地买卖中,买卖双方都很慎重,卖方担心卖出去后收不到钱,买方担心买下来后收不到地,甚至今后惹上官司,双方都存在忌惮心理,互相防备着。
这时,中人就必须得发挥信誉担保的作用,向卖方担保一定能收到钱,向买方担保一定能收到地并且今后不会惹事端。但在大额交易中,单个的中人,其担保力度有限,必须有多个中人一起担保,买卖双方才可能放下心来,最终使得交易成功。
所以,在旧时民间土地买卖中,中介人干的还是一个“力气活”,想吃“独食”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得找人合作。
有的是相对固定的团队,有的是临时组队,各施其责。与卖主熟悉的,就多与卖主沟通,与买主相识的,就多联络买主。大家互相担保,交换信息,往中间撮合,直到成功。
乾隆50年(1785)十一月初十日,刘氏出售产业的地契上,15个中人的画押。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交易成功后,中介人要收取中介费
既然是中介人,交易成功了肯定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这与现在的中介是一样的性质。至于中介费最终如何分配到人头,就看每个人的贡献如何了。
在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的契约文书中,基本上没写明对中介人的酬劳,只有少数几件在契约中写了费用。
咸丰3年(1853)六月十一日,冯树亭、冯荫亭兄弟叔侄等在把田地房产卖给毛卫汀的契约中写道,“卖主画字银四十两。”
这桩交易总额为1780两白银,中介费高达40两,相当于当时一亩多水田的价格,算是比较高的。
在江南一带的土地契约中,有一些契约也写明了对中人的酬谢情况。
安徽休宁县的一件土地契约中写道:“给中人礼二两二钱。”这件契约上,有两名中人,如果他们平分的话,每人各得1.1两白银。
按当地习俗,“契约成立后,由买主给与酬金(花红)”,中介费是买主单方面给的,可见买主的负担是较重的。这正好与成都的习俗相反,成都是卖主给中介费。
这也从侧面表明,一桩土地交易要成功,中人付出的劳动是很大的。
【下期看点】
请看“尘封的乡档(123)”。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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