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封的乡档(120)|中人制度:从西周起,凡是订立契约都要有第三方的中间人
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在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中,其实并没规定签定契约时必须要有中人。那么,为什么民间在交易中又必须要有中人参与呢?
土地买卖契约中,都会写上“无勒逼”之类的话,表明在中人的担保下,交易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交易中有中人参与,是民间构建法制诚信的选择结果
在古代的王朝统治中,县以下的宗法社会治理,更多的是乡约自治,也就是俗称的熟人社会、族权社会、宗法社会。
此前我们说过,一些大家族的族约中规定,犯了某条某款,就要被活埋或“浸猪笼”,简直就是族权大于王法。但对普通乡民来说,他们愿意遵守这样的族约,这是一种自愿选择的结果,当然,其中也包含着被逼迫而不得不遵守的成分。
从这个角度来说,在交易中必须要有中人参与,正是民间构建法制诚信的选择结果。
乡村熟人社会发挥着天然的处理纠纷的功能,乡民乐于将土地、财产等纠纷问题诉诸于邻里、族人等。
中人制度有着解决争议的特点,中人在熟人社会中有公正、客观、中立的社会形象,能很好地利用其权威性和公正性,起到协调、化解民间纠纷的效果。
所以,信中人,得公允。
中人对契约制度产生的重要影响
一般来说,做中人的人,首先要有相对的权威性。放在乡村熟人社会,那就是有面子的人,面子大,大家都能服他。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里,封建小农经济和自给自足思想盛行,形成了较为封闭的社会氛围。在相对闭塞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更习惯于依靠熟人解决问题。
充当中人的人,一般是交易双方熟悉且在一定程度上很有威信的人,其本身就是交易双方社会人脉关系中的一部分。
民间最普遍发生的如借贷、租佃、土地、房产等交易,总是在社会中已有的人脉关系网中发生。这些关系靠人情面子来维系,面子观念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力。
中人的面子越大,交易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中人的面子,对订约双方都具有某种约束力,因此其面子越大,契约的稳定性也越强。
其次,中人的人脉关系广,犹如媒婆一样,了解买卖双方的信息,从而牵线搭桥,促成交易的完成。
在信息闭塞的时代,不同村镇或不同地域的交易双方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存在信息不能互通,买卖交易无法进行的风险。这时,需要中人的人脉关系把双方的需求连接起来。
如此前我们讲到的苏氏家族的苏国宽,本来是在成都东山一带发展,却在同治3年(1864)大手笔地用4500两银子在温江买到了谢家的120亩地,这得益于12个中人的人脉关系发挥的效能。
事实上,做中人的也有一个圈子,就像现在的中介公司,谁手里有资源,大家互相沟通,促进交易的成功。
再次,中人还得有“三寸不烂之舌”的说辞技巧。
有时,双方当事人有联系并也知道买卖信息,但碍于面子,羞于直接面对面地讨价还价。但是,出于交易的共同性,买方想物美价廉,卖方想价钱越高越好。这是难以调和的矛盾,谈不好,交易就会失败。
中人可以了解双方的利益诉求,从而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促成交易成功。
另外,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中人把实力不相当的交易双方,从法律的角度建立起平等交易的关系,并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基础上为交易做担保。
我们此前在讲卖地原因时说到,很多人是出于无奈才卖地的,其中相当部分是因为缺钱用。对卖地者来说,其社会地位、身份,大都比较弱势。而买地者,要么是身家强大的豪强地主,要么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崛起之秀,比较强势。
买地和卖地者的实力相差较大,在买卖交易中很容易存在不平等的关系。这时,通过中人的作用,中人在收取一定费用后,当然要保证买卖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并且为弱势一方提供担保。
所以,几乎每件买卖契约中,都会写上“此系二家情愿,无勒逼等情事”的话,表明最终交易是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
从以上4点可以看出,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中人对契约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逐渐成为订立契约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下期看点】
请看“尘封的乡档(122)”。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评论 1
崇英 2019-07-19
长知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