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113)丨阴地契约:因经济困难,把耕地卖作阴地或出售自家阴地
借阴地契约,我们在“尘封的乡档(112)”中,结合苏氏家族借阴地契约做了一些讲解,本期我们继续说这个事情。
借阴地契约只涉及如何使用的问题
借阴地与买卖阴地的性质不同,因为阴地在借出去后,产权仍归被借方所有,所以,在礼数上处置起来就比较灵活。
按照客家人的习俗,借阴地是要向被借方提供一份水礼钱(相当于现在的红包)的,水礼钱的多少,根据情况而定。但被借方是否必须收水礼钱,是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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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16年(1811)十二月十七日,刘福贵与儿子、侄子向苏定伦借阴地的契约。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苏氏家族在借出阴地的所有契约中,都没有写明收了水礼钱。但这并不意味着别人就不收,这主要还是看被借方的处世态度。
买卖阴地,实质与买卖土地差不多,在产权上会有“一卖千秋,永无赎取”的说明。但借阴地只是“借”,不涉及产权问题,只涉及如何使用的问题。
苏氏家族尽管大行仁义之举,但在免费借出阴地的契约中,还是对阴地的使用作出了诸多规定,目的是防止产权今后受到侵害。
在世风日下的环境中,人心不可测,如果没有规定好,今天你的慈善仁义之举,今后或许就会招来大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不要以为地主就占强势,佃农就是弱势群体。农夫与蛇的故事,不止西方有,东方同样也有。
需要说明的是,这不是苏氏家族借阴地时在契约中才有这样规定的,在当时,这其实是一种惯例了,所有借阴地的契约中,都会做出这样的规定。换句话说,已经成为一种格式了。
借方安葬亲人后,只有祭扫的权力
嘉庆16年(1811)十二月十七日,刘福贵在向苏定伦借阴地的契约中特别说明:“此借葬之后,只许祭扫,刘姓不得藉坟扦(迁)葬侵占。倘日后起迁休塚,原迹仍将归还苏姓管业,刘姓不得异言生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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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13年(1833)十一月十二日,邱科朝向苏邦贤借阴地安葬父亲的契约。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道光13年(1833)十一月十二日,邱科朝在向苏邦贤借阴地安葬父亲的契约中说:“凭众言明,屡年只许邱姓祭扫,不许藉坟添葬,侵占培补。(坟地)草木俱归苏姓护割。日后起扦(迁),不得复葬,地迹交回苏姓管业,邱姓不得异言,兹事生端。”
苏氏家族其他借阴地契约的内容,与以上两件大同小异。
从上述两件借阴地契约可以看出,借出去的阴地如何使用,规定是很明确的。借方安葬亲人后,只有祭扫的权力。
如果看到坟地垮塌了,想要培修一下,行不?不行!
如果安葬的是父亲,母亲后来去世,子女想把母亲与父亲安葬在一起,行不?不行!
当时农村对草木比较看重,一来可以做柴火,二来可以喂牲口,安葬亲人的坟地上草木繁茂,可以去采割不?不行。
今后起迁坟内骸骨,可以再次安葬进去不?不行。
坟内骸骨起迁走后,空置的坟地还能继续留着不?不行。
对以上都“不行”的答案感觉很憋屈,能说几句抗议的话不?不行。
既然抗议的话都不让说,那可以找地主打一架不?更不行。
借的就是借的,不是买的。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你借朋友的轿车使用,难道朋友会同意你把车子拿去改装或喷漆换个颜色?
人家能在你火烧眉毛的时候免费借阴地安葬亲人,并且所有借阴地契约中都没有规定到底借多少年,已经算是非常仁义的了。
换成现在,又有多少人能够做到?
【下期看点】
尘封的乡档(115)|阴地契约:送阴地给他人,根据水礼钱多少有不同的规定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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