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封的乡档(113)丨阴地契约:因经济困难,把耕地卖作阴地或出售自家阴地

封面新闻 2019-06-20 15:51 83631

尘封的乡档(112)|苏氏家族为什么要无偿为贫穷佃户或乡民提供墓地?

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58件阴地契约中,除与苏氏家族有关的外,其余契约透露出的诸多信息,也值得说说。

同治6年(1867)五月十四日,李忠桂卖阴地契约。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把耕地卖作为阴地

在阴地买卖契约中,主要有3种情况,其中一种是已出卖土地附属的阴地起迁后,弃塚地迹出卖。与之对应的例子,就是“尘封的乡档(111)”中说到的刘超群把弃塚卖给苏定伦的情形。这里不再多说。

第二种情况是,土地本身是耕地,但被卖作阴地。

同治6年(1867)五月十四日,李忠桂在卖阴地契约中写道,

“情因无钱度用,愿将熟地一段卖与李登发、登高、登寿弟兄三人名下承买阴地一段以葬父母。坟侧边右边阴地一协(穴),还(横)五弓(备注:一弓为五尺)、顺四弓为准。止(只)许进葬,不许修造。比日凭证议明,阴地价钱二千二百文整。其坟地内茨草任归买主砍伐,坟内止(只)许栽柏树二根。此系二家心甘意愿,并无货物兑除。恐口无凭,立字为据。”

熟地,也就是耕种庄稼的土地,俗称耕地。我们此前多次说过,在农业社会,耕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出售耕地的。李忠桂之所以把耕地卖给李家兄弟作为阴地,的确是到了“无钱度用”的地步了。

不过,这件阴地契约比较有意思的是,契约中规定,李家兄弟只许进葬,不许修造坟墓,坟地内的茨草归买主李家砍伐,坟地内只许最多栽两株柏树,多一株都不行。

可以看出,李忠桂把本是耕地的土地卖作阴地,买主虽然取得阴地的所有权,但卖主对阴地的面积和用途做了严格规定,这与土地契约中“任从买主处置土地”是有区别的。

因为缺钱用,出售自家阴地

第三种情况是,土地本身是阴地,卖主因为经济困难等原因,情愿将自家阴地出卖,买主的目的是安葬死去的亲属。

同治8年(1869)十月初十日,万时钦在卖阴地契约中写道:

“今因少钱凑用,愿将祖遗己名下界内垣墙外阴地一穴,坐落华阳县东门外三甲,地名大口井……(阴地)直五弓、横四弓五尺,并无混乱。比日踩清界址,欲相出售。先尽族邻,无人承买。自请中人万方庚等说合,仍复眼同踩明界限,面议定时值钱十六千文正,出卖与张洪发名下为业。当即钱契两交清楚,并无少欠。自卖之后,任随买主铲修培补垒包,择吉安葬,不得异言。至于界内草木,概归买主砍割。界内亦无私坟古墓。倘有界址不清,一力有卖主承当,不管(关)买主相干。此系二家甘愿,并无勉强逼勒、债货准折等弊,亦无包买包卖等情。一卖千秋,永无赎取。”

可以看出,这件阴地买卖契约,与一般的土地买卖契约格式一样,卖主把阴地的所有权完全给了买主。

涉及到客家人特有的二次葬习俗的阴地契约

这种情况的阴地契约,如果涉及到客家人特有的二次葬习俗(后面再详细讲述),又该怎样规定呢?

1931年十二月二十日,萧洪兴在卖阴地契约中写道,“父子谪议”后,愿将先年分受业内,坐落在简阳县义七甲头支,地名石泉府侧近的一穴“踩出”的阴地,卖给积善堂,以安葬先骸,价格为140银元。

“踩出”二字,表明这个阴地是此前经风水先生看过后的适合安葬的宝地。积善堂,是某个姓氏的堂号,此处没有注明是哪个姓氏。

这件契约中还特别规定了一个情况:在这块阴地的下方,还有一塚坟,“日后起金,吉,原金复葬;不吉,弃地仍归买主管业。”这里的“金”,即死者的骸骨,也与客家人的二次葬习俗有关。

这个规定意思是说,这一塚坟如果起金后葬到他处,成了弃塚,其所有权属于买方。

这些规定,把今后所有可能发生的纠纷都预料到了,并做了相应规定,让买主买得放心。

【下期看点】

尘封的乡档(114)|阴地契约:阴地可以免费借,但有些规定必须要说清楚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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