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封的乡档(83)|买地者:家族中兴之士购买族人产业,保住家族产业不流失

封面新闻 2019-02-19 11:22 35493

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82)|卖地原因:孤儿寡母生活艰难,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卖地

在旧时农村的宗法社会中,一个大家族随着人口的繁衍,会分化为诸多支系,如很多老家谱中的说的几大“房”,每一房下面又由若干个家庭组成。

每个家庭因主家者的不同和诸多因素,会导致家庭经济实力出现盛衰的情况。如果家族中的家庭衰落的比较多,势必会影响整个家族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导致家族地位的衰落。

此时如果出现一个强势人物,要么是因为从政,要么是因为经商,要么是因为在社会上有比较强的话语权,使得经济实力增加,担负起了振兴家族的重担。这样的人物,被称为家族中兴之士。

嘉庆18年(1813),苏氏兄弟买卖地的契约。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家族中兴之士买族人产业,稳定家族家族经济实力

我们在“尘封的乡档(51)”中曾经说到,在一个家族中,族人的私产不会轻易卖给外人,亲族有优先购买权,这是保护家族财产的一个措施。所以,在把产业卖给外人的土地契约中,一般都要特别注明“先尽族戚,无人承买”之类的话。

这是亲族势力和利益制约、规范族人的体现,房产、土地买卖,关乎的是家族兴衰存亡的大事,并非族人家庭的小事。

如果家族中出现中兴之士,他会在这个原则的保护下,把族人的私产买下来,保住家族的财产不外流,稳定家族的经济实力,从而也稳定了家族的社会地位。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下来的土地契约中,家族中兴之士买下族人私产的案例也比较多,从而证明了上述情况的真实存在。

最为典型的是苏氏家族,但因为我们将在后面专门详细讲述苏氏家族的发展史,所以这里选择另外一个案例来说。

阮家兄弟把地卖给了亲伯父

嘉庆13年(1808),阮国清、阮国泰兄弟在契约中写道:

“今因少银凑用,父子兄弟商议,愿将祖父留遗分受己名下田地一处,堰塘二口,草房屋一院三向,上至栋梁桁桷挑手楼牵草篾,下至墙脚生熟旱地山岭一并在内。坐落华阳县三甲四十九支,地名罗家山……界内寸土株草水石不留,概行出卖。”

最终,在中证卢德崇等人说合下,阮家兄弟的胞伯(亲伯父)阮廷珍,掏出1690两白银,买下了两个侄子的这份产业。

追溯这份产业的最初源头,可以得知,其实也是阮廷珍父亲的,只是在分家的时候,分给了阮国清、阮国泰兄弟的父亲。只是,这份产业在阮家兄弟手里时,因为缺钱用,而不得不“挂牌”出售。

阮家兄弟出售产业,如果族内没有人承买的话,就会卖给外人。卖给外人,就意味着阮氏家族的产业流失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经济实力的阮廷珍买了下来,不仅保证了父亲传下来的产业的完整性,也保住了阮氏家族总体财产的稳定性。

这份产业价值高达1690两白银,这可是一笔巨款。契约中写道:“当即凭中银契两交,其银系阮国清兄弟亲手收清,分厘未欠。”这表明,阮廷珍一口气能拿出这么多钱来一次性付清,其经济实力雄厚,可谓是阮氏家族的中兴之士了。

再如,嘉庆18年(1813),苏邦珍因为有一块水浸田的禾苗老是被亲哥哥苏邦奇堰塘里的水淹没,两兄弟发生口角,最终苏邦珍把那块田卖给了苏邦奇。

苏邦珍的这块田,是两兄弟父亲生前买下了的遗产,分家的时候分到了自己名下。苏邦奇把这块田买去,等于是保住了父亲的产业,守住了家族的财产。

所以,从这些土地契约的买主角度来看,对研究当时的宗法社会,也是很有史料价值的。

【下期看点】

尘封的乡档(84)|买地者:庙宇文昌会买地作为会产,既保值又能增值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评论 1

  • 2fm51981r~ 2019-02-20

    [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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