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封的乡档(51)|地契中的宗族社会:族人要卖产业,亲族为何有先买权?

封面新闻 2018-11-05 15:56 34542

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50)|契约中的计量:佃户交租,为何最初用斗、后来用秤?

中国自古以来是农业社会,旧时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有效治理在县级政府,在广大农村实行的是乡治。也就是说,农村实行的是宗族社会的治理模式,尤其是在清朝。

宗族社会以大家族为单位,族人之间在生活各方面进行管理、互助、互救。族人生活在宗族社会的人文环境中,既受到关照,又受其制约。政府利用宗族协助其治理,并给予一定的自治权力。

从保存至今的老族谱中,我们看到,几乎每个家族都有族规,族规对族人犯罪的惩罚严格,动辄就是重刑、鸣族处死、活埋等字眼。

在一些影视剧中,经常会有族人犯事,族长召集族人到祠堂,对该人进行审判,然后给予处罚的场景。

巴蜀家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苏东来说,宗族社会在地契上的体现,主要在对宗族公产和族人私产的处理权上。

《大清律例·户律·田宅门》中规定:“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惩罚不可谓不重。

这条法律在乾隆21年(1756)公布后,各地宗族纷纷以家规、族训的方式,把这条法律家规化,严禁变卖族产,禁止购买本宗族人私产作为族产。

金堂县广兴镇《刁氏族谱》中的《公议祠规》第15条规定:“会(清明会)内有子孙售业者,会内有余赀不得承买;若无余赀,不得加租借贷强买,售业者不得异言。”

族人的私产,在家族中也会受到“保护”。虽然法律规定不能卖给家族充当公产,但也不会轻易卖给外人,亲族有优先购买权,肥水不流外人田。

这是亲族势力和利益制约、规范族人的体现,房产、土地买卖,关乎的是家族兴衰存亡的大事,并非族人家庭的小事。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保存的地契中,我们发现一个现象:几乎每一份地契,都有亲族、乡邻无人承买的说明,然后卖主再请中人等说合卖给外人。

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编研负责人胡开全解释说,地契中这样说明,能最大化地避免合同纷争,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亲族、乡邻的优先利益权。

亲族、乡邻有购买产业的优先权,早在宋朝时就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宋刑统·户婚律》中对产业买卖的规定,在后世成了习俗(资料图片)

《宋刑统·户婚律》中说:“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到了清朝,这一现象在地契中屡有提及,并当做了一个约定俗成的习俗,写进了地契中,传与后世。

这种亲族、乡邻优先购买权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宗族产业的稳定性,同时也维护了基层治理的稳定性,但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起到了阻碍作用的。

【下期看点】

尘封的乡档(52)|地契中的宗族社会:为什么让乡邻也有优先购买权?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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