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73)|卖地原因:欠了一身烂账,债主上门逼债,实在无力偿还
我们此前在“尘封的乡档(16)”中谈到,根据那份《简州正堂翁敬奉上宪准立增减规条以益合州绅粮庶民》档案的分析,清朝的老百姓打个官司很不容易,也很难。
打一场官司,且不说耗费大量的人力、精力,仅仅是物力、财力这一块,就需要很大的花费。一旦进入打官司的程序,很多事情就由不得人了,不得不把钱往外面掏,搞不好就要弄个倾家荡产。
这么说,感觉好像很空,没有证据。如果都是这样的话,那当时衙门打官司的“生意”一定很冷清了。事实上并非如此,州县衙门打官司的“生意”好得很。
现在,有证据了。在留存下来的土地契约中,就有在卖地原因中特别说明是打官司而卖地的。
陷入官司纠纷而卖水田
光绪18年(1892)五月二十一日,胥五福在出售产业的土地契约中写道:“情因畏讼缠累,预图除害,愿将……承买□佃柳善堂名下吴一甲龙门堰起水,和尚堰、么堰灌溉水田大小十五块,凭中说合,甘愿让价贱卖与学田局首士魏孝□、史肇元名下承买……共计十一亩九分六厘,田埂沟边,书押画字,并包价内。”
这15块水田,其中“和尚堰灌溉水田十三块”,“么堰灌溉水田二块”。“除乐捐让价”,这15块水田的总价是“一共捆卖价银六百九十两正”。
从胥五福写在卖地契约中的信息来看,他是因为陷入官司纠纷中而卖水田的。
那么,胥五福在这个官司是原告还是被告?
从“畏讼”中的“畏”字来看,这里应解释为畏惧、担心的意思,再加上“缠累”,表明胥五福的本意是不想陷入官司中的,但没有办法,已经陷进去了,而且这官司缠绕着他,让他感到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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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官审案现场绘图。(资料图片)
由此分析,胥五福是被告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他是原告,发现官司“缠累”,他可以撤诉,当然,这是基于一般性的民事官司而言的。
“预图除害”,这里的“除害”是什么意思呢?结合土地契约来分析,应该理解为消除后患的意思。
“让价贱卖”是怎么体现的?
所以,胥五福才“甘愿让价贱卖”15块水田。这个“让价贱卖”,体现在水田的面积与总价上。
光绪18年(1892)二月十八日,罗国钟与儿子罗敬亭“今因要银使用,无处设办,父子商议”,把两块水田卖给三圣宫文昌会作为会业,“每亩议作时使价银四十七两九钱九分整。”
从上述这份与胥五福同一年相隔3个多月的土地契约得知,罗国钟父子出售的水田市价为每亩47.99两银子。
如果按这个价格来算,胥五福这15块水田的面积一共是11亩9分6厘,按市价就值573.96两银子。
但是,在胥五福卖地的契约中,却写明他卖了690两银子,这明明比573.96两多了100多两,为什么还说是“让价贱卖”呢?
这里存在着一个很大的因素,那就是水田的等级问题。
正如人的手指有长有短,水田根据土质、水利等,也分不同的等级。等级不同,价格自然也不同。
所以,胥五福既然在契约中很明白地写上“让价贱卖”,而且买家、中人都认可这个说法,说明胥五福的这15块水田应该是属于质量上等的土地,与罗国钟父子出售的水田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让价贱卖”包含的更深层次含义
此外,胥五福卖地的这份土地契约中,有3个关键词值得注意:学田局、乐捐、让价。
学田,是中国古代以地租收入供学校、书院日常用费的田地,属于地方官田或公田的一种。
学田的做法,最初见于南唐,北宋乾兴元年 (1022)开始实行学田制度,并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学田管理制度,历经后世的元、明、清都不衰退,为培养人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学田的来源,主要从国有土地中如户绝田、废寺院田产、没官田以及牧马草地转化而来;官僚、士绅、地主、商人的捐献;地方政府拨款购买等。
就胥五福卖地契约中出现的学田局而言,是晚清时期各地州县新兴的官绅合办的助学、助教机构。这个机构亦官亦民,但又非官非民,是晚清官绅关系的一个形象反映,这里不做更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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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中,稍不小心就要被打板子吃苦头。(资料图片)
我们可以这么推测:胥五福因为缠上官司,被当上了原告,估计官司对他很不利,所以他不得不通过卖地来“预图除害”。
而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呢?估计有人给他出了主意:让他把地卖给带有慈善公益性质的学田局,带着部分捐赠的“意愿”,还让价打折,以此博得一份好名声,对消除官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有较大的好处。
说得更直白、简单一点,就是:折财免灾。
由此可见,清朝时的诉讼,对老百姓的影响是多么的大。很多家族的家训,也才会敦敦教导子孙后代不要去打官司。
【下期看点】
尘封的乡档(75)|卖地原因:拖欠典当无力赎回,被告到县衙,只得变卖田产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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