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109)|对贫弱阶层的慈善和关爱,苏氏家族在当地树立仁义形象
旧时农村中,生活艰难者尤其是没有土地的佃户一旦去世,“死无葬身之地”绝非是一句恶毒的诅咒,而是真实存在的。一个很显然的事实是,在土地私有化的社会中,即使是荒山野坡,那都是有主的。
由于祖先崇拜的习惯意识,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人死后要入土为安”。无土地者要想安葬死去的亲人,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只有向有土地者或买或借或讨一块地。
于是,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契约,即阴地契约。阴地,即坟地,成都东山一带的客家人习惯上称为阴地。阴地契约按阴地来源的不同,主要分为3类:买卖、借、送讨。
那么,苏氏家族在这个特殊事情上,又是如何体现其仁义家风的呢?
嘉庆20年(1815)五月初三日,苏邦珍、苏邦奇兄弟“被迫”买阴地的契约。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涉及苏氏家族的22件阴地契约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留存有58件阴地买卖、借、送讨契约,时间跨度从乾隆56年(1791)到1947年。
其中,涉及苏氏家族的,有23件。另有一件为苏希孔买阴地契约,但从苏氏家族入川后的字辈来看,苏希孔应该不是苏氏家族的族人,为稳妥起见,所以未将其列入其中。
如果说土地契约是较为纯粹的商业交易的话,那么,阴地契约则更多的是带有情感性,因为里面凝聚着中国人对祖先的崇拜意识,无论哪个阶层,概莫能外。
涉及苏氏家族的阴地契约,无论是买卖、借还是送讨,无论苏氏家族出于哪种目的,都能从中看到苏氏家族作为富裕巨族在当地的仁义善行之举,体现出的乡绅气质。
在除去涉及苏希孔的阴地契约中,苏定伦经手的有3件,苏邦贤(苏秉权)有16件,苏邦森有3件,苏邦珍、苏邦奇兄弟一件。
嘉庆12年(1807)十月十六日,陈胡氏与4个儿子卖地给苏定贵的地契。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苏邦珍、苏邦奇兄弟“被迫”买阴地
苏邦珍、苏邦奇兄弟那一件有点特殊,是苏氏兄弟“被迫”买阴地,契约签订于嘉庆20年(1815)五月初三日。
这份阴地买卖契约是这样写的:
“立写杜卖窖地文契人陈胡氏,仝男陈宗福、宗禄、宗祯、宗祥,与胞叔陈仁瑛。情因嘉庆十二年,将坐落华阳县东山三甲、地名青龙埂田业一分出卖与苏邦珍,册名苏定贵,出银承买为业。宅后墙垣外除留窖地一穴……草地内除留窖地一穴……
“今因叔侄住窎(diào,深远的意思)远,不愿进葬,叔侄商议,情愿将除留窖地二穴,寸土不留,概行杜卖。自请中邻赖世斌、谢佳宪等,将除留地窖二穴送与苏邦珍弟兄承买,不遂,互控在案……”
这件契约中,讲述的事情原委是,在嘉庆12年(1807)十月十六日,陈胡氏与4个儿子因少银凑用,把华阳县三甲五十二支青龙埂的田地、房产卖给苏定贵,但陈家保留了两穴窖地(预留下来的阴地)没卖,当时契约中明文规定“不得估卖(强行买卖之意)与苏姓”。
按说,这件契约签定后,陈家与苏家就不会再有什么纠葛了。
但是,8年后的嘉庆20年,陈家觉得住地与那两穴窖地隔得太远,陈家人死后不想安葬到那里,就找到中人说合,想卖给苏家。
这时,苏定贵已去世,两个儿子苏邦珍、苏邦奇不愿买。陈家与苏家于是闹得不愉快,都告到县衙打起了官司。
县衙查明案件后,就要开庭。这时,中人觉得打官司划不来,跑来劝说苏氏兄弟买下了。最终,苏氏兄弟同意了,以80两银子买下了这两穴窖地。
在这个事情上,苏氏兄弟如果坚持不买,官司最后肯定会赢,因为在嘉庆12年的土地契约中明确写了陈家不得强行卖给苏家,但苏氏兄弟最终还是买了下来。
80两银子在当时不算少,基本上可以买两亩好地了。如果再添8两银子,还可以像苏国宽那样买一份功名。
从这个事情可以看出,虽然苏氏兄弟不像苏邦贤那样富有具有绅士气质,但他们秉承了苏氏家族仁义的家风,宁可自己吃亏,也要与人为善。
【下期看点】
尘封的乡档(111)|苏氏家族的苏定伦掏钱买弃塚,买来了社会对他的尊重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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