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多项新规落地!疲劳驾驶引入“三维立体”判定、“开门杀”“好意同乘”责任明晰丨封面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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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6-05-26 18:41 43791

封面新闻记者 杨博

开车、坐车、点外卖的注意了!

6月在道路交通安全、司法损害赔偿以及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等领域,将迎来一批重要新规与司法解释。无论是从“三维立体”重新定义疲劳驾驶,还是精准细化“开门杀”“好意同乘”等交通理赔责任划分,抑或是针对“幽灵外卖”展开全链条重拳监管,这些新规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一起来了解一下!


疲劳驾驶新规:

打破单一时长局限

引入“三维立体”判定


今年2月,公安部正式发布《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新规将于6月1日在全国落地执行。打破“只看驾驶时长”的局限性,原疲劳驾驶认定规则: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现在从“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三维立体判定,只要满足任一条件,就算疲劳驾驶。哪些情形属于疲劳驾驶?一起来了解。

驾驶行为上,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于22:00至次日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客运机动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取证方式,交警主要通过提取车载终端或监控平台的行驶记录数据、询问或讯问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证人、调取视频证据卡口监控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生理状态上,交通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驾驶员双眼完全闭合≥2秒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

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表

生活轨迹上,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下表中列举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的。

生活轨迹调查取证表


交通理赔新释: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明晰“好意同乘”责任


今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解释(二)》落实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开门杀”事故时有发生。“开门杀”多是行为人的疏忽引发,但往往后果严重。《解释(二)》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无偿搭乘”“搭便车”等行为,符合群众生活常情。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发生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通常是对事故中各方行为人的行为比较后作出,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

“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需结合全案事实作出认定。《解释(二)》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上述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网络餐饮新规:

聚焦全链条监管

重拳打击“幽灵外卖”


今年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规定》聚焦网络餐饮全链条监管,为平台、商家划定“红线”、明确“底线”,切实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

近年来,网络餐饮业态迅猛发展,现在点一份外卖很简单,要点到“放心外卖”,却并不容易。《规定》明确,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并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且展示的实体经营门面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同时,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并将上述标识信息同步展示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此外,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根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展示“无明厨亮灶”“有明厨亮灶”标识。

针对“幽灵外卖”,《规定》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并且,外卖平台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外卖商家登记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资质等信息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对于消费投诉,《规定》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入网食品销售者主页面或者其销售食品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链接,方便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平台提供者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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