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0月30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获悉,在一起成都的围绕未成年人做网络主播引发的合同纠纷中,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晴、苏某恩于2022年8月2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了原告为二被告进行互联网直播提供平台支持等运营服务,利用自身享有的资源对被告进行人气打造、人气提升等服务内容。同时,对二被告在合作期限内每月需达到的直播天数、直播时长等要求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苏某晴、苏某恩支付了25000元的扶持金,但是被告苏某晴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私播”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返还扶持金并支付10万元违约金。另,原、被告签订该《合作协议》之时,被告苏某恩年仅16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苏某恩在2022年8月3日签订《合作协议》时系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既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当时的年龄不相适应,苏某恩事前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事后也未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该协议对苏某恩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苏某恩从原告处取得哪些财产以及其受到的损失,且原告在签订协议时明知被告苏某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与其签订协议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原告对苏某恩的诉讼请求。
另外,被告苏某晴确存在违约事实,但是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惩违约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协议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过高,法院酌情予以调整。遂判决被告苏某晴向原告返还扶持金、支付违约金10000元。原、被告对该判决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关爱未成年人就是关爱国家的未来。尤其在直播带货等互联网新兴产业蓬勃兴起、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社会主体都应当积极肩负起应有的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传媒公司以及直播平台作为直播产业中重要的两大企业主体,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依法认定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未成年人苏某恩签订的网络直播合作协议无效,并指出传媒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仍与其签约存在过错,传媒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亦是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该判决对广大传媒公司能起到警示、引领作用,指导传媒公司、直播平台等企业主体在网络直播行业获取巨额营利的目标驱动下,仍需审慎注意签约对象主播的年龄等情况,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等活动,从源头上推动网络直播等新兴产业健康、良性发展。针对本案情况,已向原告发出司法建议书并取得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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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1906654 2023-10-30 发表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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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1108dd 2023-10-30 发表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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