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县法院发出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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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2-09-27 11:35 34536

杨欢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9月5日,四川省荣县法院对被告人小A(化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荣县法院于近日向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送达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该案被告人犯罪记录依法予以封存。

这是自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实施以来,荣县法院发出的首份《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被告人小A(化名)因法律意识淡薄,心智不够成熟,走上犯罪道路并被判处有期徒刑。考虑到小A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为让小A在重新回归社会时,不因过往污点而受到歧视,荣县法院积极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法对其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

荣县法院表示,未成年人因违法犯罪被刑事处罚后,其犯罪记录的存在会对他们学习、工作和生活产生很多不利影响,容易形成“标签效应”,使被记录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对立面,这既不利于犯罪预防,也不利于再社会化。

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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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将刑事裁判文书、《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及时送达被告人,并同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应当在三日内统筹相关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将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整体封存。

第十五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十八条 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

(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

(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第十九条 符合解除封存条件的案件,自解除封存条件成立之日起,不再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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