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袁小彬:呼吁为小微企业和个人破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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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3-03-10 20:58 33770

封面新闻记者 喻言 实习生 杨雪

“很多家庭因病、消费贷、房贷或其他债务成为失信人,失信的限制给个人生活和工作上带来了非常大的不便。”3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重庆市委会副主委、中豪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袁小彬,在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全国两会上,他提交了“关于尽快建立全国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重庆市委会副主委、中豪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袁小彬。

袁小彬委员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阻碍了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在破产时寻找一条通畅、平稳的退出路径。因此,建立全国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十分有必要。“我国众多企业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处获得贷款融资,都会要求企业家用自身财产提供担保。但当公司破产或重整时,企业家往往会长期深陷债务泥潭,无法重振旗鼓,丧失了继续创业和配合企业重整的积极性。”

据袁小彬介绍,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当个人在面对深重债务危机时,无法从中解放,更无法创造新的社会价值。从相关数据统计来看,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约有50%是自然人,此类案件均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化解。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

因此,建立全国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不仅可以完善破产法律框架,也能解决司法实践中“执行难”,起到保护诚信而不幸的个人与小微企业,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对此,袁小彬提出四点建议。包括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范围、建立合理的失权和复权制度、建立科学的个人豁免财产制度、建立严格的债务人行为限制。

其中,在“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范围”方面,袁小彬委员认为,全国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应该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范围。“个人破产制度应主要考虑个人在当地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等因素。”

在“建立严格的债务人行为限制”方面,袁小彬委员建议,在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上,设置包含债务人不得“度假、旅游”在内的更为严格的条件。

此外,对于建立全国性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路径,袁小彬委员认为,可从两个途径实现:一是在《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加入个人破产法律规范,降低立法周期和成本;二是单独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条例,既是对全国性个人破产实践进行试水,也能够在制度发展上起到承前启后作用,为日后制定个人破产法或统一破产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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