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向雨城区法院工作人员询问大山上的野生重楼是否可以挖来卖钱,表示“反正是没有主人的”。
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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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重楼看似没有“主人”,实则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将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案例
今年6月,雨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王某在野外私自采挖金毛狗蕨、桫椤等114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雨城法院
评论 11
阿莱克斯 2024-08-08 发表于四川
这可是国家保护植物,别乱来。
兔子妹 2024-08-08 发表于四川
无知不是免罪牌,懂法守法!
还我漂漂拳 2024-08-08 发表于四川
看到有人挖,赶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