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KTV唱歌拍照 激光灯烧坏手机摄像头,谁承担损失?

封面新闻 2026-08-01 15:36 50565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K歌拍照本是休闲乐事,谁能想到包间内绚丽的激光灯,竟会造成手机摄像头损毁。设备受损后,消费者与KTV商家各执一词,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近日,成都双流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厘清娱乐场所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权责。

2025年12月,市民杨女士在甲公司经营的KTV包间消费期间,使用手机拍照后发现摄像头出现紫色斑点。经手机品牌官方售后检测,确认摄像头因激光照射产生不可逆损伤,维修费用需两千余元。事发后,杨女士先后与门店协商赔偿、向12315平台投诉维权,甲公司均以间隔时间太久、无法证明损坏系店内激光灯造成为由拒绝赔偿,杨女士遂诉至双流法院,要求商家全额承担手机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娱乐场所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范围不仅包含消费者人身安全,同样覆盖消费者随身携带财物安全。KTV安装激光灯,经营者应当预见激光光束极易损毁手机、相机镜头,应采取醒目、有效的警示措施提示消费者。

结合消费记录、相册影像对比可见:杨女士当日18时至23时在包间消费,19时45分拍摄照片成像正常,19时51分拍摄画面开始出现紫色斑点,后续拍摄斑点位置固定。同时,官方售后检测报告结论为“因接触到激光而导致的前后摄像头损坏”。现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摄像头损坏系在KTV包间内遭受激光照射所致。

甲公司作为经营者,虽在庭审中举证证明其在包间门后张贴有相关安全提示,但由于其未能证明提示在事发时已张贴;且该提示混杂在门后各类资料之中,字体偏小、位置隐蔽,难以引起顾客注意。

故法院认定甲公司未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警示激光风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同时,杨女士作为手机使用人,应当知晓激光可能损伤摄像镜头,在明知包间配备激光灯的情况下持续举机拍摄,未主动规避风险,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双流法院作出判决:甲公司承担70%的责任,杨女士自担30%的责任。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已足额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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