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位上安充电桩物业不同意?法院:立即同意

封面新闻 2023-05-24 15:33 77392

封面新闻 记者田之路

业主想在自家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但在办理申请材料时,遭到物业拒绝。于是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成都龙泉驿法院审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立即在业主安装汽车充电桩电表的《同意书》上,加盖印章图片。

由于购买了新能源汽车,2018年7月,龙泉驿区公园路一段某小区业主查某又购买了该小区一处地下室产权车位。为方便充电,查某向国网天府公司(简称“供电公司”)咨询安装自用电桩的相关事宜,供电公司向其送交了分散式充电桩用电业务应提供的用电资料一览表,载明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车位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车位产权复印件、物业部门出具允许施工的书面说明原件等,同时向其交付空白《同意书》,要求空白《同意书》上需加盖物业服务部门的印章。

2021年6月,当查某找到小区物业要求出具允许施工的书面说明时,却遭到物业拒绝。物业公司表示,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规约、停车位补充协议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查某安装电桩应获得共用设施业主及相关业主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随后,物业公司向查某送交了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事宜业主表决意见书,要求查某取得所在楼栋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并向查某送交了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指南、施工方案,要求查某按指南和方案进行申请、安装。

多次沟通无果后,查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龙泉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原告提供的自有车位上安装分散式充电桩的书面说明书(同意书)上签字及盖章,并同意电力公司进场施工,配合安装分散式充电桩。

龙泉驿法院审理认为,在物业服务内容上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为基础,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双方的行为方式。查某作为车位所有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车位进行相应的处理,在安装充电桩时,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并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查某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电表的《同意书》上加盖印章。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物业公司以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推卸责任、拒绝业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近年来,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上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方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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