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检察监督沥清事实

封面新闻 2023-07-13 23:33 92691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同案同判是现代司法实践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价值体现。但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同类案件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近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一起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介入后提请抗诉,推动人民法院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申请人唐某所在的四川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唐某系该公司全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自2014年起长期与成都甲食品有限公司合作,从成都甲食品有限公司购买干杂货品,截至2017年2月累计货款金额超过100万元,四川某酒店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一直未能支付全部货款。

后成都甲食品有限公司将唐某与四川某酒店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四川某酒店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成都甲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全部货款,并支付利息,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依法受理本案后,通过研判认为该案存在以下两个疑点,一是当事人的个人财产跟公司财产是否存在混同;二是人民法院关于债权的清偿问题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针对这两个疑点,检察机关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走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四川某酒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相关情况,核实该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为查明公司财产情况,对于唐某提交在案的专项审计报告,检察机关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走访,核实专项审计报告的合法效力,了解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实际使用情况。经过调查走访和对在案证据的审查,检察机关最终查明了本案唐某个人财产与四川某酒店有限公司财产之间相互独立,并未混同的事实。

此外,在调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时对唐某所涉同类案件进行了大数据的类案检索,通过调取检索信息和查阅人民法院的案件卷宗,最终发现唐某与四川某酒店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另某区人民法院另有同类案件3件,均为四川某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拖欠供应商货款引发。

本案与该3件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均高度一致。而成都市另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其中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唐某本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两件案件也已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出现了人民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存在相反的裁判情形。

根据调查情况,某区检察院依法提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20年6月1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1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关于“唐某对四川某酒店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维护法律适用的正确统一,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责。面对同类案件出现的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强化对裁判结果的类案监督,推动人民法院统一类案裁判尺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同案不同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评论 1

  • 别用你的长相给我出难题2224408 2023-07-15 发表于四川

    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我要评论

去APP中参与热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