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也可能不保险 法官以案说法这样借钱可防“扯皮”

封面新闻 2023-10-12 19:58 73418

封面新闻 记者田之路

昔日好友因借款纠纷对簿公堂,一张“借条”一方不认可,该如何判定是否真借了钱呢?10月12日,记者从成都龙泉驿法院获悉了该起案件,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说法,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据介绍,刘某和李某系朋友关系,在2020年11月5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有签字捺印)。借条正面载明:“今借刘某现金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条反面系李某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借款期限一年系李某口头承诺。后刘某多次催还无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对此予以否认,一直声称并未收到现金。

对此,刘某除了提供借条外,还同步提交了借条原件及复印件、存折流水、证人证言等。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刘某提供借据、存折流水及证人证言来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已履行了举证义务。李某予以否认,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

法院据此认定刘某向李某出借现金的举证,在证明力上已经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要件,原告还需证明其支付了款项,履行了借款义务。即当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且提供证据说明在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为什么借条仍然存在,原告则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出借款已支付。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尤其是大额借贷,尽量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是为他人设定债权,应谨慎为之。

评论 4

  • 范舟宜 2023-10-13 发表于四川

    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

  • 长风而过 2023-10-13 发表于四川

    昔日好友因借款纠纷对簿公堂,一张“借条”一方不认可,该如何判定是否真借了钱呢?10月12日,记者从成都龙泉驿法院获悉了该起案件,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说法,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 fm90be56 2023-10-13 发表于四川

    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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