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职业差评师”给竞争对手刷一星差评?法院:构成商业诋毁 需道歉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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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6-03-09 14:18 55211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为了提升自家店铺的流量和销量,成都一家食品公司的经营者竟动起了“歪脑筋”——在朋友圈公开招募“职业差评人”,去竞争对手的网店下单后打出一星差评,导致对手店铺短期内出现大量差评,原告成都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该食品公司,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3月8日,记者了解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公司系同行业竞争者,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判决成都某食品公司、黄某莉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01

一场“一星差评”背后的恶意竞争

原告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平台开设了一家食品专营店,主营四川特产,其中包括一款“烧烤苕皮”。被告成都某食品公司同样在平台经营着一家“零食专营店”,销售商品与原告部分重合,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2022年7月11日,被告黄某莉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宝子们优惠活动又又又来啦,想要实现苕皮自由的宝子福利来啦,购买苕皮后到货后一星评价截图给我。”黄某莉公开招募“职业差评人”,并宣称给予评价后,将获得购买的苕皮+5 元佣金+购买的本金。

经警方协查,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人正是被告成都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妻子——黄某莉。

而她要给差评的店铺,正是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商品。这之后,由黄某莉委托的“刷手”对成都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店铺所销售的商品进行购买后恶意差评。从2022年7月12日开始,该店铺的商品的访客急剧下滑,并使得店铺遭受严重损失。

该公司将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黄某莉起诉至法院,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对原告的恶意差评行为公开道歉等。

02

“职业差评人”揭露雇佣内幕

根据原告提交的平台聊天记录,一名昵称为“A***”的买家在2022年7月13日下单购买了原告店铺的苕皮,实付9.38元。

随后,该买家在微信上与黄某莉对接,按其要求提供订单截图,并承诺“收到货后一星评价”。

然而,事情并未按“剧本”发展。该买家在收货后并未打出一星,而是进行了五星好评,随后联系黄某莉要求返款佣金,却迟迟未获回复。买家转而向原告店铺客服索要微信回复,并发送了与黄某莉的聊天截图,才让整场“差评雇请操作”浮出水面。

而此事也让原告得以了解自家店铺为何出现那么多差评。原来,自2022年7月12日起,原告店铺的苕皮商品评价区开始集中出现大量一星差评,访客量和店铺动态评分随之持续走低。原告有理由认为,这正是被告组织刷手恶意差评所引发的连锁后果。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成都某食品公司和黄某莉辩称,原告之所以那么多差评,是因为产品质量有问题,与自己无关。其提出,原告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差评系消费者真实反馈,与被告无关,此外,涉案微信号虽为黄某莉实名注册,但实际使用人为公司员工,其行为不构成个人侵权;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差评也未给被告带来实际利益,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组织差评属商业诋毁 判决赔偿和道歉


针对该案争议焦点,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台销售同类商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告黄某莉在朋友圈发布的“一星评价返佣金”活动,明确指向原告店铺;该活动发布后,原告店铺短期内出现大量一星差评,时间线和内容具有高度关联性;被告行为目的在于通过恶意差评打击竞争对手、提升自身竞争优势,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对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诋毁。

法院还指出,商业诋毁不以实际损害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行为足以引发公众对竞争对手商誉的质疑,即构成损害。被告组织他人发布虚假差评,已造成原告商誉的潜在损害。最终,法院判决成都某食品公司、黄某莉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自由竞争,但这种竞争自由是法律约束下的有序自由,只有合法、正当的竞争方式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个别商家组织、雇佣职业差评人对竞争对手实施恶意差评使己方获取竞争优势和利润,对正常经营的合法商家造成商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其行为破坏了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应当严格禁止。本案的处理有利于整治不良竞争手段,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正、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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