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至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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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2-07-21 22:41 63441

封面新闻见习记者 赵奕 摄影报道

7月21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四川省医保局、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对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据悉,《实施意见》于6月27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

《实施意见》不仅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而且明确了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推进时间节点及任务,即2022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政策和经办规程市级统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州)开展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试点。到2023年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市级统筹。

四川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现场

统一救助对象

明确救助保障范围

《实施意见》通过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四川省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介绍。

“首先是统一救助对象类别。”张海峰解释道,将救助对象统一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大类。

此外,明确救助保障范围。坚持救助基本,聚焦解决救助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再是细化三重保障政策。一方面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另一方面明确救助对象统一享受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给予倾斜支付。

“最后还要优化经办服务程序。”张海峰表示要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推动在乡镇(街道)设立医保服务窗口,配足医保专兼职经办人员。推进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严格救助基金监管。

因病致贫纳入救助范围

明确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此次新规相比以往在哪些方面有突破?张海峰表示,“一是我们扩大了救助范围,纳入了因病致贫人员。”他进一步解释,《实施意见》将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最后,张海峰表示会畅通依申请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同时要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如何救助?

线上线下及时联动

就将因病致贫划入救助范围后,民政厅如何对其进行救助,郑中友进行了回答。

“首先我们会积极开展监测预警。”郑中友补充道,民政厅将拓展省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支撑平台信息共享功能,依托省级支撑平台,推动市(州)建成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平台,并在县(市、区)全面推广应用。对监测预警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针对性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或慈善力量帮扶。

“同时要严格落实救助政策。”一方面,民政厅已与医疗保障部门开展了相关数据的交换共享,依托各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定期归集、比对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的医疗支出较大居民预警数据。另一方面,开展线下走访核查,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引导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因支出较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暂时性困难的,按程序给予临时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

此外,郑中友畅想“争取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民政厅将持续推动“天府救助通”救助平台与医疗保障部门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努力实现救助与医保相关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及时将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对象信息数据推送给医疗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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