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到底丨网售医美注射针剂乱象:多数“进口”产品无中文标签,买家欲退款维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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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3-03-01 17:18 21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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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林珏瑶 石伟

在电商销售平台,蒲女士在一家名为“伊妍仕少女针海外直邮美塑店”的店铺,看中一款注射填充剂后,根据店铺提示文字加了店长的微信,并购买了两盒针剂。

拿到手的针剂针管上的刻度一擦就掉。因为对产品的质量不放心,蒲女士想申请退款,却迟迟未有结果:“店家对她提出的诉求不予理睬,甚至出言威胁”;平台介入后表示,他们不支持线下交易,建议消费者联系支付渠道反馈问题并报警处理。直至现在,蒲女士仍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封面新闻注意到,类似的消费纠纷不止一起。在电商平台上,仍有多家网店在销售被列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水光针”注射针剂,经营资质页面显示“符合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当被问及是否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店铺方面未予正面回复。

毫达律师四川事务所主任律师孙顺发表示,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的消费纠纷,在与店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向消费者协会、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并收集好店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美容服务协议、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蒲女士买到的医美针剂 受访者提供

网购医美注射针剂

欲退货遭遇维权难

“伊妍仕少女针”是一款医美注射填充剂,因为宣称产品可以抚平面部凹陷、抗衰,而受到女性群体的关注。

今年2月,在看到相关广告后,蒲女士决定在“伊妍仕少女针海外直邮美塑店”店铺,购买两盒“少女针”。

蒲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2月9日,在店铺提示文字的引导下,她通过微信联系上店长,并用支付宝扫码支付了5400元。隔天(2月10日),两盒针剂从山东菏泽寄出。

几天后收到快递,蒲女士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起疑。

她发现针剂针管上的刻度一擦就掉,且店铺未能出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看到网络上有同样在此店铺购买产品的消费者称注射后皮肤出现问题,这让她不敢使用该产品。

2月13日,蒲女士通过微信向店家提出退款,却没有得到正面回复。她通过此前在该店铺的另一张订单发起退款,并向平台的工作人员说明该情况并投诉,却被告知,“由于平台不支持线下交易,建议您尽快联系支付渠道反馈此问题,同时建议您联系警方报警进行处理,平台会积极协助警方进行调查”。

3月1日,记者在前述平台搜索“伊妍仕少女针海外直邮美塑店”,未能找到该店铺。

在蒲女士看来,平台没有做好对店家资质的审核工作。“消费者是通过平台才知道这个商家 ,(出现消费纠纷)他们坐视不管”。她目前已经向产品发件地山东菏泽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情况,正在等待进一步的回复。

多家网店在售医美注射产品

经营资质显示“不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封面新闻注意到,在黑猫投诉等公共平台,不少消费者反映自己在电商平台购买到没有生产信息和中文标签的注射用医美针剂,有部分消费者使用后出现皮肤问题,维权困难。

以热门医美注射针剂“水光针”为例,记者以“少女针”、“水光针”等关键词在多家电商平台搜索发现,多名店家在售卖“水光针”注射针剂。价格在500元至上千元不等,大部分产品没有中文标签。

有店家称,这是因为“商品来自境外代购”,一旦拍下商品确认付款,即视为消费者认可所购商品可以没有中文标签以及在国内发货等事项。另有部分客服人员会在对话时发送微信号引导消费者加微信购物,并提醒称不要提及“注射”这个词。

这些店铺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记者检索发现,上述多家网店的经营资质页面中均未有证件显示,页面提示,“若商家申请入驻平台时确认并声明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

“水光针”被纳入三类医疗器械

律师:消费者在必要时可起诉维权

多家售卖“水光针”注射针剂的电商店铺在经营资质页面未出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这与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有所出入。

作为“水光针”的重要成分,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溶液已于2022年被列入第三类医疗器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发布了“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载明,在“无源植入器械”类别中,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溶液管理类别为Ⅲ类医疗器械。

同年11月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管理类别的公告》提及,医用透明质酸钠(玻璃酸钠)产品按照不同情形分别管理。其中,作为注射到真皮层,主要通过所含透明质酸钠的保湿、补水等作用,改善皮肤状态应用时,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另据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条例,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由设区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受理并决定是否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当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询问前述店铺客服人员“是否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事,均未获正面回复。

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产品出现消费纠纷,平台是否应该担责?毫达律师四川事务所主任律师孙顺发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如果发生侵权纠纷,平台或在特定情况下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他称,对关系自然人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平台经营者如果对平台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非经营用户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平台内非经营用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自然人生命健康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孙顺发律师还建议,消费者如果遇到类似的消费纠纷,在与店方商量不成的情况下,可向消费者协会、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并收集好店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美容服务协议、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评论 18

  • 珏珏子 2023-03-07 发表于广东

    维权

  • 平行者 2023-03-02 发表于四川

    严厉打击美容市场乱象行为

  • 周全(屏山中都丰收村第一书记 2023-03-02 发表于四川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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