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开始实施 这些属于违法行为

封面新闻 2023-10-17 15:45 91789

封面新闻记者 何方迪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法》明确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止招收学员;

责令停止举办;

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从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处罚是什么?

违法行为一: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违法行为二: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违法行为三:“明知故犯”为违法校外培训活动提供场所或服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四:培训超出办学许可范围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违法行为五: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等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违法行为六:收费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违法行为七:擅自组织社会性竞赛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明确了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评论 7

  • fm2144863 2023-10-19 发表于四川

    卷死人

  • fm9876578 2023-10-17 发表于四川

    不要太卷了哦

  • 范舟宜 2023-10-17 发表于四川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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