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不合格、特价“无依据”……成都公布6起医疗美容行业整治典型案例,最高罚款36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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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2-12-28 07:27 193573

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激光治疗系统无合格证;所谓的“特价”并无相关依据;自我吹嘘1次肌肤灌注等于100倍普通护肤品……这些医疗美容的“坑”你遇到过吗?

为规范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非法制售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近期组织开展了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乱象的专项执法行动,一起来看看,医疗美容行业都有哪些陷阱。

案例一:

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 

四川某医学美容医院被罚361.2万元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所属的一家医疗美容诊所使用的2台射频治疗仪无中文标识,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对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与射频治疗仪国内代理和总经商销以及海外生产企业联系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取得标识编号原装设备的真实购销记录,证实当事人提供了假冒合同、虚假手续及证明材料,涉案设备是从非法渠道取得。

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射频治疗仪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且涉案医疗器械为第三类医疗器械,风险较高,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6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激光治疗系统无合格证 

成都温江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被罚36万元

执法人员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查获了当事人租赁在用的1台无中文标识的激光治疗系统,对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主动对接涉案设备总代理派厂家工程师赴成都鉴定,查明涉案的激光治疗系统为无合格证明文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当事人未充分、完全履行使用单位查验义务,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租赁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的激光治疗系统,并处以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特价”无依据 

四川某医学美容医院因误导性标价被罚10万元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宣传:“成都XXX耳软骨综合隆鼻”项目门市价33800元、团购价29600元;“成都XXX定制美鼻(耳软骨鼻综合7项)”项目门市价100000元、团购价49800元。在对当事人线下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门店价目公示“耳软骨综合隆鼻5项”价格标示为门市价33800元、特价29600元;“定制综合美鼻7项(院长定制)”门市价100000元、特价49800元。经立案调查,上述项目门店和网络平台上均未以标示的门市价进行过销售,也无成交记录,门店价目公示表标示的“特价”是由公司负责人确定的价格,当事人未对同城同业同项目进行过相关市场调查,无法提供市场调查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误导性标价,特价无依据、无从比较的价格违法行为。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1次肌肤灌注等于100倍普通护肤品?

成都高新某美容诊所因虚假广告被罚10万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微信小程序中部分内容涉嫌广告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服务商品页面宣传含有“1次肌肤灌注等于100倍普通护肤品”、“5分钟打开百万细胞微通道,实现高效渗透”的广告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数据来源及依据。同时,为吸引顾客,当事人后台更改了销量数据,某项服务商品页面显示销量为“已售257”,但是微信后台数据显示该款服务商品未有实际销量。

当事人对其微信小程序服务商品作虚假夸大的宣传,对潜在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虚构服务商品销量,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造成了实质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第二款第(二)项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综上,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网站虚假宣传 

成都金牛某医疗美容医院被罚10万元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官方网站涉嫌虚假宣传,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中,有“医生团队 护理团队罗XX获得上海市十佳整形外科医生称号”,“拥有国内千级层流净化手术室以及多台医学设备”等字样。实际上,罗XX没有获得上海市十佳整形外科医生称号,当事人配备的千级层流净化手术室还在装修,至今没投入使用,该信息不实。目前网站已经停用。

当事人在网页上的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自我吹嘘“全球领先”

成都天府新区某美容诊所因虚假宣传被罚

执法人员收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投诉举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页面,发现有“全球领先”、“极速修复眼部状态”、 “XXX针效果前后对比”等宣传内容。其中部分内容是引用厂家提供的培训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形象对比图中的患者,不是当事人的患者,宣称的“美国进口仪器”,实际是由以色列生产并进口的仪器。

当事人为增加顾客对服务项目的关注和知晓度,在微信公众号进行对外宣传时使用的广告用语,存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宣传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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