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车主在修理厂门店等待交车的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车辆系在营业场所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为由拒赔?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生效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车辆送去维修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2024年,文某因剐蹭将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厂预计第三天交车。第三天,文某在修理厂门店等待交车,修理厂员工驾驶车辆从维修厂行驶至门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其他损失。
经交警认定,修理厂员工负全部责任。此前,文某在某保险公司处电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179030.6元。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车辆系在营业场所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且修理厂员工并非文某允许的驾驶人,故予以拒赔。
之后,文某诉至四川自贸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等。
法院审理: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载明的条款保险公司对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发生事故或者被保险机动车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发生事故不予赔付,系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举示的文某签字确认的《投保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投保回溯视频,能够证明,其就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文某就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并不成立。
前述免责条款亦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针对何谓“在营业场所维修期间”,保险公司主张在维修车辆交付给车主前均系处于维修期间;而文某却主张,车辆维修已完成,交通事故发生在修理厂安排修理厂员工驾驶车辆进行交车的过程中,并未发生在维修期间,应适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作出有利于文某的解释。
法院认为,现文某、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所约定的“车辆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期间”,有不同的理解、存在争议。前述免责条款亦系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格式条款接受方即文某的解释。故应当认定案涉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符合相关免责情形。文某虽不清楚车辆系由修理厂员工驾驶,但结合维修事实,修理厂员工的驾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具有合理性。故保险公司相关的拒赔理由均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车辆损失鉴定意见,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文某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15万余元等。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前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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