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反网暴“痛点”出手,《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析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6-07-30 21:48 18232

网络暴力,这个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共同难题,是可能让一家企业市值蒸发、让一个未成年人“社会性死亡”的犯罪黑手。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部拟以法律形式制定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

法律界人士对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表示,制定反网络暴力高位阶立法,将此前散见于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零散规范进行系统升维,将实现规范层级从分散到统一、保护主体从个人到组织、规制内容从传统网暴到AI新形态、平台责任从事后到全流程、维权机制从单打独斗到公权力介入、追责力度从一般处罚到千万元级罚款的全链条升级。

“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等行为首次入法规制

根据《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组织集中或者持续实施的侵害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活动,具体包括:集中发布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挑动对立、威逼胁迫、歧视偏见等内容的信息;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持续进行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等;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怀胜指出,《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突破,在于将网络暴力的侵害主体从“个人”拓展至“组织”,同时将“违法集中发布他人个人信息”等行为明确纳入规制范畴,在主体与内容两个层面拓展了网络暴力的法律边界。

保护主体不只限于“个人”

为何将“组织”纳入反网暴法律保护范畴?李怀胜解释,《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实现了对2023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将保护主体限于“个人”的突破。他强调,现实中,企业遭受系统性网暴的现象时有发生,竞争对手雇佣“水军”集中发布负面信息、恶意诽谤产品安全、煽动消费者抵制等,其现实危害轻则侵蚀品牌信誉,重则引发股价暴跌、市值缩水,甚至动摇企业生存根基。

“此前企业维权面临制度性困境。”李怀胜进一步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侵权方必须是经营者且存在竞争关系,适用门槛较高;民法典对法人名誉权的损害赔偿补偿性偏弱;刑法的入罪门槛又极为严格,实践中鲜有追诉。“因此,反网络暴力的立法,为企业提供了一条专门化的维权路径。”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于洋结合审判实践表示,以往企业遭遇网暴多依赖财产损害赔偿或名誉权纠纷诉讼,面临取证周期长、行为定性模糊、损失量化困难等问题。法律正式实施后,企业可直接援引本法维权,司法保障将更加有力。在损害赔偿的认定上,法院将综合考量信息传播范围、持续时间、企业经营损失及合理辟谣费用等多维度证据,力求赔偿数额更加科学公允。

告别“同案不同判”

“这是一部‘期盼已久’的法律。”于洋说。

此前,反网络暴力的法律依据散见于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规范文件中,从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侵权责任编,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部门指导意见,再到刑法的侮辱诽谤罪等。“它是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高位阶法律,填补了之前的立法空白,以后法院判案就有了统一的依据,不会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于洋表示。

破解“取证难”“止损难”,被网暴可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于洋解释,《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直面网暴受害人“取证难”“止损难”痛点,作出了一系列突破性制度安排。一方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显著位置向用户提供快捷取证功能,为依法维权扫清技术障碍。另一方面,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可以协助”到“应当协助”,这一字之差,打通了公权力介入取证的制度堵点,且适用范围覆盖了民事侵权等更广泛领域,而不仅限于刑事层面的侮辱诽谤罪。

针对网暴信息传播快、伤害不可逆的特点,《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还引入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益的网络暴力活动时,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禁令。于洋表示:“这一禁令此前常用于婚姻家庭领域,将来用于反网络暴力领域,意味着当事人无需等待漫长的正式诉讼,即可实现‘事前防火’‘事中灭火’,在伤害扩散前及时按下暂停键。”

此外,《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因网络暴力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引入公益诉讼机制,人民检察院或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千万元罚款从重处罚

受访法律界人士均表示,《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法律效力层级更高,处罚力度也实现了跃升。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罚款上限提高至一千万元,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对直接责任人最高可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更具震慑力的是,《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将矛头直指躲在屏幕之后的“黑手”。这意味着,MCN机构、平台都被要求对签约账号的网暴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大V”若违规,最高可处五十万元罚款,并面临关闭账号或禁止重新注册的处罚。

同时,面对AI技术深度介入网暴链条的新乱象,《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利用生成合成、个性化推送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网络暴力,以及操纵多个账号进行流量造假、蹭炒热度等行为。李怀胜指出,AI工具极大降低了实施网暴的技术门槛,其传播效率和辐射面远超传统方式,法律对此予以专门回应,体现了立法者对网络暴力新形态的敏锐把握。

为未成年人构筑“双向保护网”

记者注意到,《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专设社会共治章节,要求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将反网络暴力纳入课程体系;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或实施网暴,应及时制止并告知监护人。与此同时,监护人也被明确要求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李怀胜指出,未成年人既是网暴的易受害群体,也可能因盲从心理被裹挟为施暴者,“保护必须是双向的”。于洋则强调,侵权责任不因行为人未成年而免除,其监护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在家庭端形成有效的约束与引导。

评论 1

  • 荥经县新添镇天凤村驻村工作队 2026-07-30 发表于四川

    反网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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