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意外摔骨折,责任在谁?法官详解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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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5-03-29 18:30 167697

人间三四月,春暖花正香,正是踏春出游的好时节。许多人选择与亲友结伴出行,入住酒店享受悠闲假期。然而,在外住宿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最近,成都双流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入住酒店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2023年10月2日晚,入住某酒店的周某不慎在房间外的台阶处意外踏空受伤。酒店工作人员得知该情况后,立即将周某送医救治。经诊治,周某确诊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腓骨骨折及额面部挫伤,并产生医疗费用18610.56元。后经鉴定,周某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

因与酒店协商赔偿未果,周某将酒店诉至双流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

周某认为,酒店门前未设置路灯,关闭房门后光线极暗,导致其夜间出行不慎摔倒受伤,酒店应该担责。酒店则认为,客房外配备了充足的照明设施,事发现场光线充分,摔倒系周某自身未注意安全所致,与酒店无关。由于现场无监控视频,双方对事发时的光照情况各执一词,事实难以完全客观还原。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酒店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经营者,酒店应在合理范围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酒店在客房外设置的台阶本身无明显危险,但因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事发时台阶处照明充足或设有警示标识,因此推定光源照明不够充分可能影响观察,该客观因素对周某摔倒有一定影响,需承担次要责任。

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基本注意义务。在已知台阶存在且如其所述光线不足的情况下,周某作为理性成年人,理应更加谨慎地观察周围环境并采用合理方式确保自身安全。该案中,周某显然未尽到注意观察通行通道的基本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双流法院酌情认定酒店对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25%的责任,赔偿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等共计33 822.31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未尽到义务且存在过错时,需承担相应责任。这起案件中,酒店虽未完全尽到提示义务,但周某作为成年人,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应提高安全意识,尤其是在夜间或光线不足时,应提高安全意识,谨慎观察周边环境,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经营者需持续完善安全设施,如增设照明、张贴警示标识等,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评论 11

  • 添福程度2202921 2025-03-29 发表于四川

    长知识了

  • fm1101482 2025-03-29 发表于山东

  • 霞飞侠 2025-03-29 发表于四川

    主要还是自己没注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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