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青花椒”案二审改判 法院:商标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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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2-01-13 21:35 152535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苟春

因为店招含有“青花椒”三个字,成都温江一餐馆经营者被诉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30000元。被告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月13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后更名为“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为何改判?业内人士如何评价?有何观点?封面新闻直击现场,并采访了多名相关人士为您解答。

现场

法院判决:店招用“青花椒”不侵权

涉案餐馆将挂回“青”字招牌

“等拿到判决书之后,我们就将‘青’字重新挂上去,还原店招。”杨女士是此次案件的涉案餐馆经营者。此前,因其店铺招牌中含有“青花椒”三字,他们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告上法庭。2021年11月26日,一审败诉,被判赔偿3万元,引发舆论关注。随后,杨女士一家针对此事提起上诉。

1月13日,该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当庭宣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于“青花椒”的使用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争议焦点“是否侵犯了上海万翠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展了法庭辩论。

针对庭审焦点,法院审理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

法院详解为何改判?

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具有天然联系

极大降低了上海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庭审中,审判长刘楠在宣判词中介绍,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所取得的商标为依法注册,其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该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刘楠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刘楠说,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其在店招上使用 “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

法院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多方声音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

他表示,法律上,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以“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作为其权利的保护边界。

四川高院在“青花椒”商标案二审中,驳回了商标权人所有诉讼请求,将商标权的依法保护,与其他经营者对特定词汇的正当使用,作了很好的平衡,在准确适用商标法的同时,体现和尊重了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

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处长赵梅:

赵梅全程旁听此次庭审。案件宣判后,她表示,此案的关键在于上诉人“青花椒”相关表述是否侵权以及是否造成混淆、误认。希望大家能通过此案,增强商标权利保护的意识。

行业律师: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元辉认为,此次二审判决结果合情合法。具体到本案而言,四川的部分商家对“青花椒”作为店名的使用,需要按是否足以误导公众的标准去评价,即是否导致“青花椒”商标权利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误导公众和客户。

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仲琦认为,该起案件在当下知识产权保护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或将对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做出新的示范,将有益于商标保护更为规范化及合理化。

评论 9

  • fm573256 2022-01-15

    学习到了

  • 赵小敏 2022-01-14

    学习了

  • fm2084160 2022-01-14

    原告涉嫌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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