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消费者买到假酒,索赔商家被罚后,向上游供货商追责供货商却拒不认责,法院会怎么判?近日,成都双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1月,某商店负责人甲某从某经营部进货2件某品牌酒水。同年9月,消费者詹某购买该批次4瓶酒水,饮用后感觉口感不佳且头昏脑胀,经核实该批酒水系假冒产品。
该商店因此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向詹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1万元,另缴罚款4000余元。2025年4月,商店将上游供货商及其负责人乙某诉至双流法院,索赔各项损失。
双流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酒水系乙某与某经营部共同售卖于甲某经营的商店,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甲某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可证明案涉酒水存在质量问题,其并非正规品牌产品,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
作为出卖人,乙某、某经营部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标的物,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对某商店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法院依法判决某经营部、乙某向某商店支付货款、行政处罚款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
这起案件中,案涉经营部及其负责人交付假冒伪劣商品不仅违背商业道德,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和商家应规范交易行为。
一方面,消费者要提高辨别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同时妥善保留购物凭证,比如发票、订单截图、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涉嫌假冒,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商家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勿因一时利益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进货时要严格核查商品来源与质量,不要为了降低成本而购入“三无产品”或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影响企业长远发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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