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7月12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审结了一起与健身有关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成都某健身房花了6万余元购买课程后,因为类风湿关节炎无法“剧烈运动”,退费不成后对簿公堂。判决结果如何,且看事发经过。
花6万多元办健身卡后
突发疾病不能剧烈运动
胡某于2020年11月11日购买了成都某企业管理公司所经营的健身房会员,会籍四年,价格4299元。
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间,胡某向该健身房购买形体训练课程、vipDMS深度恢复课程,课时共计148节,价格共计62280元。
2021年8月,胡某因右腕不适前往多家医院就医,经医院确诊为类风湿关节炎,处理意见为“目前处于活跃期,不适宜负重及剧烈运动”。胡某多次向健身房提出转卡或退费,均被该公司以课程不退不换为由拒绝,便将对方起诉到了高新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健身服务合同、成都某企业管理公司退还全部费用。
法院认定
健身房部分要求有悖公序良俗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医嘱可知,胡某右腕的类风湿关节炎是“目前处于活跃期”,即病情会导致现阶段合同的暂缓履行,但并不属于重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更不会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胡某主张其病情构成情势变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意见不能成立。其次,虽然胡某不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但在合同陷入僵局的情形下,并非一概不得解除合同。
就该案而言,健身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现胡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成都某企业管理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无异于强制要求胡某接受服务,此种要求明显有悖公序良俗。
双方订立合同之目的,是因为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达到互利共赢。若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法律不应强人所难,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守约方的损失予以弥补的情形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
鉴于该案无法强制履行,为破除合同长期陷入僵局的境地,法院判决胡某与成都某企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同时综合考虑胡某的过错程度以及成都某企业管理公司成本、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等因素,在酌情扣除费用11000元后,判令该公司退还胡某剩余服务费45833.07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签署健身服务协议应谨慎
健身服务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消费者与健身房自愿订立的服务合同,应当在发生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情形时才能进行解除,但是其又不同于一般合同,一是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二是其通常采用“预存”“储值”等付费模式,故往往具有持续性履行特征。
在出现消费者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时,该合同无法强制履行。因此,当消费者作为违约方时,在其承担违约责任、对守约方的损失予以弥补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其诉请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此类服务合同尤其是在大额储值前,不仅要充分考察对方的资信实力、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闭店”“跑路”遭受损失,还要认清自身需求及情况,头脑冷静、慎重决定,避免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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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fm2f6623 2023-08-10 发表于四川
防范诈骗
fm9876578 2023-07-12 发表于四川
充值没有不被骗的,在理发店充过一次,最后还是跑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