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王麒: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 让“诚实”的债务人可以“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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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5-03-08 17:56 122911

封面新闻记者 赖芳杰

“不少因创业失败、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等导致负债累累的自然人,面临的是债权人无时无刻的催债,甚至是暴力逼债。我国应该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让这些债务人有重新出发和重新创业的信心。”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侨联副主席王麒在接受封面新闻专访时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给予诚实但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人免除一定债务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鼓励诚信守法,对于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秩序具有基础性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王麒 图据受访者

我国有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尚为空白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法人可最终注销,而自然人会继续在社会中存在,没有破产制度将会打击这些个人重启生活的希望,使得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王麒认为,个人破产的事实已大量存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相当一部分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通过《企业破产法》,我国已经构建起较为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立法依然处于空白,现有的一系列个人破产替代性制度,包括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限制高消费令,以及高强度、专项性的民事执行措施等,对弥补因个人破产制度缺位而引致的体制弊端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仍不能从根本上取代个人破产制度。

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

构建严格的个人破产制度

对此,王麒建议,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全面规定个人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大基本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制度,免责考察,破产事务管理以及破产欺诈责任等内容。考虑到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属于初创阶段,可考虑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门槛,可以有效防止破产案件的大量发生对社会生活和人们心理所造成的强烈冲击,也防止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滥用破产申请。

根据我国国情,应建立以债务调整计划为主的有限免责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并不必然带来剩余债务的免除,拥有特殊的债权、被认定为不诚实的债务人、有任何欺诈和滥用程序的情况、限定的破产原因等因素都可能使得债务无法得到免除。我国应建立严格的有限免责制度,将延期偿还的债务调整制度作为立法的核心,使法律的救济侧重于延期还款的债务调整计划,而不是轻易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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