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7月15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情况。《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可作为证据。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证据”还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求助的记录。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其他能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记者注意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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