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咖啡添加违禁品 “微商”被判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封面新闻 2023-09-06 18:35 205584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实习生 倪珉

售卖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成分的“减肥咖啡”,从中牟取暴利。这样的商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近日,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消费者起诉“微信电商”销售有毒减肥产品案作出公开宣判:“微商”刘某除向消费者庞女士退还购物款8468元外,另行支付消费者庞女士十倍惩罚性赔偿金84680元。

2022年5月,在广东务工的庞女士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两次向“微商”刘某购买了28盒减肥咖啡,并向刘某支付了货款8468元。

之后,庞女士朋友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的现象,庞女士查询发现,减肥咖啡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名称是虚构的,于是自行将减肥咖啡送检,发现其中含有早已被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于是庞女士将刘某告上法院。

审理期间,刘某对庞女士自行送检的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崇州法院再次组织双方对相关产品共同委托检测,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再次检测,结果依旧为相关减肥咖啡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有毒有害食品。

涉减肥咖啡外包装盒标注的生产厂家为“东营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检索到该企业,且刘某不能提供案涉的供货合格证明文件。法院据此认定“微商”刘某在销售减肥食品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故意销售,遂依据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十倍惩罚性赔偿的判决。

此外,法院已要求庞女士将剩余的22盒减肥产品交法院保管,待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将上述有毒有害食品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及食品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惩治恶意及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从而规范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种种不守信的行为,使其明白不守信将会招致巨大的物质损失,达到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需以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为前提,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消费者维权。因此本案中虽然没有造成消费者实际人身损害,但仍旧适用了食品安全法中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评论 4

  • 合什镇天祥村驻村第一书记 2023-09-06 发表于四川

    关注

  • fm844a6e 2023-09-06 发表于四川

    该罚

  • 大竹观音镇双河口村第一书记张玉 2023-09-06 发表于四川

    加强微商平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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