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到底 | 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注册2年 发起侵权诉讼上百起 起诉多个知名网站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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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3-05-29 15:29 220637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成都租辆普拉多自驾西藏,花费令人咋舌,抵得上小白一年工资!”“22条西部自驾线路图,每一幅都是经典自驾环线!”近日,四川一家名为“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的公司,将多个互联网大平台告上法庭,起因是上述旅游攻略文章未经许可,被擅自发布和转载,该公司起诉这些大平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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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被起诉的公司中,几乎囊括移动互联网几大头部网站。原告均为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案由多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5月29日,记者梳理发现,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注册地在四川眉山。多份开庭公告显示,今年以来,该公司已发起侵权诉讼超150起,法院已公布的裁定书显示,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一起案件中,入选了长沙开福法院和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相关10起诉讼中,有9起以撤诉结案,另外一起案件中,该公司共获被告赔偿6000元。

四川这家公司什么来头?

取名“不要偷我知识产权”并起诉多个平台侵权


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附近。5月29日,记者多次尝试联系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其股东,天眼查信息显示,该公司股东有六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为吴某鹏,其中一名股东为夏冰寒,而这位夏冰寒的股东,在大多数法院判决书中也都有出现。

    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历史立案信息

该公司从成立至今,已经有156起案件开庭公告,有134起案件起诉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有12起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余皆为单一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述案件中,该公司起诉的企业除几大头部网站外,还包括全国多地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旅行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等。

其中,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为例,该公司起诉《民生周刊》杂志社有限公司和一家头部网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7月11日,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夏冰寒撤回起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另一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中,该公司起诉长沙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赔偿侵权赔偿金及维权成本合计12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立刻停止侵权。

这家公司提出的起诉理由是:它是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公司股东夏冰寒为安心内容创作,特意将其名下出版物及发布于今日头条、微博、百度、马蜂窝等网站的所有原创文章、视频,图片、短图文等作品依法转让给了该公司,该公司取得了涉案作品在法律允许转让范围内的所有权利,其中涉案作品包括《成都租辆普拉多自驾西藏,花费令人咋舌,抵得上小白一年工资》,而长沙这家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剽窃至其自身运营的网站/自媒体上面发布,其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遂选择起诉。

    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历史法律诉讼

最终,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长沙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并书面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元,驳回原告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名下涉及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法院:类似诉讼可能背离知识产权保护初衷


该公司提起的上百起诉讼中,多是为“夏主编旅游攻略”账号所创作的文章或者旅游攻略地图主张著作权保护,被告侵犯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该微信公众号主要发布一些新疆、西藏、川西、青海等地的旅游资讯、攻略和趣闻发布,并备注“所有原创资料,仅供旅游学习,请勿商用”

记者梳理发现,这些攻略中,包含作者原创的多个旅游线路和自驾旅行地图,其中涉及到阿里大环线、川藏线、滇藏线等多条线路,且作者都在地图上标注了距离、时间和进出口注意事项,并用不同颜色进行了勾画和提示,不同的地标景点和主要目的地,采用不同的风格演示。

    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历史法院公告

而这样的创作过程,在长沙市开福法院看来,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法院明确提到,普通旅游者创作的旅游攻略地图,通过空间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符号对地理要素进行平面展示,或对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排列等体现作者个性化选择的,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何证明这些作品是这个作者的?法院也给出了判决理由:当事人使用网名发表作品,且作品没有进行登记时,在其能够提供网名对应的登录密码,且网名的相关信息能与本人的具体信息相匹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推定其为作者。

在一份由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同样的原因,起诉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法院认为,该公司并非本案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作品的作者是其公司股东并将权利转让给原告。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极有可能会催生一系列有违法律与道德的行为,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极有可能会催生一系列有违法律与道德的行为,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

而这家公司在2021年5月成立后,从2021年7月开始提起了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涉及多名作者的多篇作品,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未赋予非集体管理组织与集体管理组织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情况下,原告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涉案作品已由作者本人发布于相关网站,原告除提起诉讼外,未进行过其他实质性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行为。原告不以取得实体性权利为前提,以商业经营模式展开的维权行为,客观上是一种商业策略和牟利手段,这样的诉讼极有可能会催生一系列有违法律与道德的行为,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

律师解读:公司并非原始著作权人是否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文字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夏某发布的旅行游记、川藏旅游攻略等文章若满足独创性则其发布文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其股东应享有著作权,新浪、腾讯等平台擅自转载该公司股东已发表文章的行为,使公众可以在其平台选定的时间及地点获得涉案文章,构成对已发表文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公司并非原始著作权人是否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郭刚律师说,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集中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均应当属于无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具体为:“(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若涉案文章的权利所有人授权许可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独家行使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获得报酬等权利,并明确约定四川不要偷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该公司从事活动若不包括“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再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行为,就尚不足以认定这家公司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行使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则公司基于被许可使用的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既不仅利于权利人维护权利,而且也不违反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规定。否则,这家公司的行为将被视为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行使了集体管理组织权利,将被认定无效,其将无权作为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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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 闪了舌头 2023-05-29 发表于四川

    真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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