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苟春
父亲单独所有的房屋被儿子私自出租,能否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金?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呢?近期,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初,朱甲(化名)与其妻离婚并对房产进行分割。分割完成后,其中一套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却一直没有返还给朱甲。这是因为,朱甲的次子朱乙(化名)和母亲签订了虚假的房屋出租协议,朱乙又隐瞒真相租给了第三人,并收取租金。为此,朱甲要求解除房屋出租协议,并返还租客租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朱乙与母亲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无效。撤销朱乙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并退还租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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