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企侵权信息治理,平台的“积极主动”该如何体现?丨封面评论

封面新闻 2026-09-18 18:29 8426

□蒋璟璟

近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涉企侵权信息管理 持续推动营商网络环境优化的通知》,明确网站平台对五类涉企侵权信息,应当积极主动清理处置。通知列明五类处置范围:个人信息类,侮辱贬损类,假冒仿冒类,虚假误导类,其他类。通知要求,主动清理显性涉企侵权信息,从严从快处置涉事账号、MCN机构,切实解决涉企侵权信息处置难、处置慢等问题。(中新社)

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是个系统工程、长期工程。之于此,既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也要有阶段性侧重、要有累进改善。新近发布的这份通知,直面企业维权存在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难题,并针对性给出了进一步解决方案。这里面,一个很值得注意的表述就是“积极主动”,这对于相关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无疑是又一次的重申。这是更高的要求,却也是情理之中,势在必行的。

什么叫“积极主动”?如果对比以往类似文件中的措辞,我们就能感受到其中微妙而深刻的区别。此前,有相关“公约”中提到,“网站平台要及时清理侵犯企业家个人权益信息,主动清除已核实的涉企虚假不实信息”——“及时清理”更多还是被动的、响应式的,是平台“吸收结论,转化执行”的程序动作。与之相较,“积极主动清理处置”则侧重平台网站的责任前移与能动作为……不等、不拖,先动、先清,这有效避免了“事情闹大再事后补救”的不足。

其实,无论是“及时清理”还是“积极主动清理”,都不是新课题,而是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关于网络服务商侵权事项的处置责任,素来有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之说。前者主张,“不知情且接到通知后删除”可免责;后者则强调,“侵权明显时即使没通知也需处理”。将这种思考框架落地到涉企侵权信息的治理领域上来,简直完美适配。如果说,以往对于涉企侵权信息的认定还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那么在多年实践后,各方也该心中有底了。

最新的通知专门提到,“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各方对处置涉企侵权信息已形成共识。”这里面的“共识”,既是指关于“哪些是显性涉企侵权信息”的一致性判断和下意识的感官直觉,也是指对于这类“显性侵权信息”不必等到利益相关人举报就可先行清理的标准范式。清理涉企侵权信息搞了这么多年,某些网站平台继续揣着明白装糊涂、继续后知后觉被推着走,已然不合适了。

用好用足自己的技术巡查能力、内容审核能力,不给涉企侵权信息以流量入口和传播的时间窗口,平台该拿出更多表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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