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3月19日,记者从成铁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获悉,近日,法院公布了一起因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
某公司的法人代表宋某某在某平台直播售卖“阿甘油”时,宣称该款产品具有调理肝脏、肾脏、前列腺等人体部位,改善三高、湿疹等作用。
迟某某听信其宣传后,花费了1312元在其直播间购买了10瓶阿甘油,但随后发现阿甘油作为食用油根本不具有保健功能,于是以该公司欺诈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被告售卖的阿甘油为食用植物油,无保健食品标志,不具备特定功效,无特定的人群食用范围,不属于保健品,但被告在直播售卖时在产品宣传中使用了“它对身体的内脏有修复作用,肝脏啊,肾脏啊等”“阿甘油有什么作用,吃了能对我们身体好,对内脏肠胃什么的有修复作用”“湿气重、湿疹的那种,你就抹吧,个把月就好了”等含医疗用语的语句宣传疗效,但案涉产品的性能和功效实际上并不能到达其宣传的效果,构成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故应当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近年来,随着“网红”经济迅速发展,“直播带货”成为电子商务销售新模式。与传统网购模式相比,“直播带货”更加直观、便捷,具有互动性和及时性的优势,但“直播带货”频现虚假宣传引发社会关注。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
欺诈行为包括四个构成要件: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经营者客观实施了欺诈行为;消费者主观上因生产者、经营者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客观上因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该案中,被告明知案涉产品为食品,却在直播产品宣传中使用含医疗用语的语句宣传疗效,但案涉产品的性能和功效实际上并不能达到其宣传的效果,构成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故应当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货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有利于肃清“直播带货”风气,规范主播带货言行,促进“直播带货”行业良性发展,打造清朗、法制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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