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5月18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文旅部印发《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新《细则》明确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负责。
据介绍,《细则》修订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明确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是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相衔接,调整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措施。四是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部门名称等表述进行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细则》规定,获批成为演出市场主体(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前提条件。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个人需要具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须有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此外,本次《细则》修订,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有关规定进行衔接,明确了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调减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同时,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进行衔接,对于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处罚措施调整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调轻了对该违法情形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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