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到底|案外被执行人起诉:借款涉嫌虚假 请求撤销生效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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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3-09-11 17:37 193845

封面新闻记者陈章采

被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并无不当”的生效判决,三年后被自贡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将四川商人党明川、徐国柱追加为自贡市大安区法院一起民间借贷案的案外被执行人,并列入“限高”名单(封面新闻8月16日报道)。

9月11日,党明川、徐国柱委托的律师向大安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要求撤销大安区法院(2016)川0304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调解书”),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何启彬承担。

民间借贷事实涉嫌虚假

两名原告诉称,自贡市中级法院2023年4月24日再审民事判决书追加党明川、徐国柱为被执行人的基础生效法律文书为大安区法院生效调解书。两原告调取了该案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中多次一审、二审案卷材料,发现生效调解书存在诸多错误,原告何启彬与被告龚福贵涉嫌恶意串通,调解内容涉嫌虚假。

两原告称,在大安区法院相关庭审笔录中,龚福贵明确陈述“总的借款本金为335万元”,与生效调解书中确认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存在明显不一致。在另一份庭审笔录中,被告龚福贵再次明确了借款本金仅为335万元。龚福贵还陈述:“第一次100万元扣了几万利息,第二次200万扣了1个月利息,第三次100万又扣了40-50万的利息”,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砍头息,依法不得计入借款本金。

庭审笔录何启彬陈述“后面100万元多数提的是现金”(借条载明现金42万元),但在自贡市中级法院(2022)川03民再7号一案庭审笔录中,何启彬又陈述现金出借最多20万元。针对借款本金基本事实,出借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且与借条记载完全不一致。

5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两原告诉称,在大安区法院庭审笔录中,龚福贵明确陈述“利息约定为月息5分”,属于超过法定利息的高利贷,应对利息金额(调解利息高达200万元)依法进行审查和调整。

两原告还称,龚福贵明确陈述根本就不认识何启彬,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何启彬是否为职业放贷人依法也应严格审查。

个人借款不是公司债务

两原告称,富众公司承担责任是因为股权转让后龚福贵实际控制印章,对其不能偿还的个人债务以公司名义进行了对外担保。在之前的庭审中,龚福贵也多次明确陈述其向何启彬的借款均为个人借款,后来加盖公司担保印章是因为何启彬采取非正常催债手段所致。

富众公司为龚福贵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属于无效。

依照当事人意见形成调解书无效

两原告认为,大安区法院生效调解书不论是对借款本金金额的审查、是否构成砍头息,还是对借款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高利贷、何启彬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以及富众公司盖章行为能否代表公司对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均未依法进行审查,直接根据龚福贵、何启彬意见出具民事调解书,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对民事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

自贡中院表示原告有权申请撤销

自贡中院审判监督庭在此前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党明川、徐国柱有权依法向大安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生效调解书,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予以重新审查。

大安区法院是否受理两原告的起诉?这起引发长达五年执行异议之诉的民间借贷究竟是否真实?高达5分的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砍头息能否计入借款本金?封面新闻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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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 fm2154247 2023-09-12 发表于四川

    追踪到底

  • 雒原冈歌 2023-09-11 发表于四川

    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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