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抱竹熊猫”玩偶侵犯著作权?成都40余家小商户被批量起诉丨封面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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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5-08-22 16:15 358203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制图:罗乐

在成都各大旅游景点,熊猫玩具都受到游客青睐。但最近,有40多家商户因贩卖熊猫玩偶成了被告。今年8月,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公布了这起围绕“熊猫玩具”引发的连环侵权纠纷,涉及“抱竹熊猫”“熊猫幼崽”等原创作品被侵权。

无独有偶,在该案之前,围绕“假冒熊猫玩具”引发的诉讼,也有类似案例,著作权人委托律师向售卖的商户们提起批量诉讼。8月21日-22日,封面新闻记者多方走访,对这两起案涉作品不同,但案由类似的案件,进行了一番了解和还原。

成都某景点附近销售的“熊猫玩偶”

小商户们被批量诉讼:

售卖“熊猫玩偶”被诉侵权索赔数万元

一根绿色竹子上,环抱着一只憨态可掬的大熊猫。这样熊猫玩偶,在成都不少旅游景点都有售卖。然而,销售玩偶的商户们,却一度深陷官司。

青羊区实业街一商户老板彭女士(化名)便是代表之一。她家的店铺,在去年4月,被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并索赔2万元。

这笔金额,对于一家干杂店而言,并不算是小数目。起初,她不理解,自己销售的熊猫玩具,附近大大小小的商户也有销售,为什么会被告侵权呢?她一问,才知道,不止她一家收到起诉书,附近商户几乎都被告了。

彭女士说,事后才反应过来,早在被起诉前,就曾有人进店拍照取证,还拍了店铺营业执照,并买走了一只“抱竹熊猫”产品,而这些照片也作为证据出现在了起诉书中。最终,彭女士选择赔偿1700元与对方和解。

而在另一家店铺内,记者也看到了类似熊猫玩偶,标价8元,生产商为成都某创意玩具有限公司,拥有专利号。还店老板说,“之前他们被一家公司起诉,说售卖的这样的玩偶侵权,要上法院打官司,我都50多岁了,还要去法院,说起来好笑人。”该店铺选择赔偿2000元,与对方律师签订了和解协议。

记者多方走访发现,不少曾被起诉的小商户反映,自家售卖的熊猫毛绒玩具来源合法,商品合格证上清晰载有出品方信息,“算是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了吧?”

被侵权人回应:

起诉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记者就这起涉及熊猫玩具著作权侵权的案件,采访了“抱竹熊猫”的著作权登记人,也是原告方的黄某。

《抱竹熊猫》美术作品 (受访者提供)

在2015年,黄某完成了《抱竹熊猫》等美术作品的创作,并于2019年进行著作权登记,拥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之后,作品被进一步生产成熊猫背包、玩偶、挂件等。可不久,就发现有公司仿冒,并在成都部分旅游景点的小商户店内售卖。

部分批发商销售的“抱竹熊猫”挂件

黄某告诉记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委托律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相关案件已涉及数十余起。

黄某强调,法院方面已关注到此类批量起诉现象,但他起诉的目的,并非出于高额索赔,而是为了保护原创成果、维护市场秩序。

《抱竹熊猫》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记者注意到,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上,《抱竹熊猫》的著作权登记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著作权人确为黄某,而黄某所拥有的登记作品还不止这一件,围绕“熊猫”形象所创作的美术作品,还有十余个。

围绕熊猫形象,黄某创作了很多美术作品

黄某告诉记者,他的公司早期在深圳从事外贸业务,后回到成都发展。“我们回来后,东西基本都是原创的,每一个产品都登记了版权和外观专利。”

“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产品,他们买回去拆开就直接仿一个出来,立马就上架卖。”黄某也觉得很苦闷,部分同行在明知其产品为原创的情况下,仍通过拆解、仿制等方式进行生产销售。

记者注意到,在此类诉讼案件中,代理律师通常提出2万至3万元的赔偿要求,部分案件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对此,黄某表示,公司并不以高额索赔为主要目的,而是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原创成果,遏制仿冒行为。

部分批发商销售的“抱竹熊猫”挂件

黄某透露,部分商家不仅仿制其产品,还试图掩盖侵权来源,“他们有的叫人代工,有的去其他地方进货,仿冒产品,厂家也不愿意透露信息。”

他认为,这种维权行为是必要的,“如果不采取法律手段,市场就会被劣质仿冒品占据,最终伤害的是整个文创产业。”

不止一次发生

此前法院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促成各方和解

今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与上述纠纷类似的案例。案件当事人张某,创作完成包含“熊猫幼崽”等多幅美术作品,取得相应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玩具厂制作生产成多种文创产品,在成都各大旅游景点销售。后经张某调查发现,某礼品店等十余家小商户未经授权、销售包含与上述熊猫形象高度相似内容的毛绒玩具、书包、挂件等。

由于成都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生产该熊猫形象商品,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及上述商户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同时,张某针对其他40余家小商户销售相关商品的侵权行为,准备陆续提起批量诉讼。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开庭审理。基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承办法官剔除公有领域的熊猫形象、黑白色的通用表达以及胸前抱竹等要素,从整体视觉角度以及局部和细节等角度来判定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通过仔细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与张某的权利作品,发现二者在图形选择、动作设计、比例搭配等方面基本一致,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以“熊猫幼崽”为例,面部均由等长的条形眼睛左右包围小圆形鼻子构成,坐姿都是上肢抱在胸前、下肢呈倒八字向前伸展;“抱竹熊猫”中的竹子也都是一段两节,竹叶数量相同,均为一片对折叶片,整体呈现出的憨厚呆萌熊猫卡通形象高度相似。

法官一方面引导张某寻根溯源,向生产商成都某科技公司主张责任;另一方面顺藤摸瓜联系到生产商成都某科技公司,并劝说其参与到本案的纠纷解决中来。“抱歉,我确实侵权了,我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积极配合法院协商解决纠纷。”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晰利弊后,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3万元,各方达成和解。

被起诉侵权之后,商户售卖的熊猫玩偶有了防伪标识

对话主审法官: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应多方努力

在张某起诉成都某科技公司侵权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成都锦江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潘苏华告诉记者,为了促进创新和文化繁荣,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有限的,法律只保护作者独立创作的、有独创性的部分。熊猫作为地球上的一种生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事实”和“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否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是如何表达熊猫。

比如,创作一个“会功夫的熊猫”角色这个创意,或“熊猫是黑白色的、吃竹子的”这些事实,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画出来的那个具体形象,如功夫熊猫阿宝独特的面部表情、眼距、肚腩的弧度、标志性的憨憨神态——所有这些具体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官提出,在张某起诉成都某科技公司的案件中,小商户们认为其销售的毛绒玩具等文创产品从厂家进货,带有合格证,不构成侵权。但商户们通常未签订购货合同或协议,也未有或未保留收货单等书面凭证,转账记录与进购商品之间亦无对应,无法证明商户们客观上系“合法取得”。而且,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也只能免除经济赔偿责任,仍应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被起诉侵权之后,商户售卖的熊猫玩偶有了防伪标识

生产商是侵权行为的源头和直接实施者,通常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与发行权等;商户们未参与权利作品的复制过程,其行为位于流通环节,仅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二者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实践中存在权利人起诉销售者后再起诉生产商的案件,“本案所涉被诉侵权生产商属于‘仿品’大卖的厂家,其生产的侵权产品涉及毛绒玩具、书包、挂件等数种文创产品,涉及侵权的小商户数量较多。此类案件中,法院本着实质解纷的原则,通常会引导原告追查源头、直接向生产商主张责任,减少重复诉讼,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实现权利人维权效益的最大化。”

法官提醒,广大商户在选择“吸睛”文创产品销售时,务必审查产品是否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尤其是在热门景点销售的商户,因取证便利销售额高,容易成为权利人维权的首要目标。商户不仅要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还要提高证据留存意识,妥善保管进货清单、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一旦产生侵权纠纷,商户应及时向权利人披露生产商信息,并联系生产商共同解决纠纷,推动案件从源头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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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 闪了舌头 2025-08-23 发表于四川

    正版太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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