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今天发布《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启动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鼓励引导各地对标先进,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加快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管理办法》共5章: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的核心要义、总体要求、责任分工等;
第二章为创建程序,包括创建周期与数量、创建对象、评审程序、表扬奖励、宣传推广等;
第三章为复审复核,包括复审时间、复审方式等;
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包括撤销称号并摘牌的情形、监督形式、专家管理等;
第五章为附则。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是指以城市为单元,通过完善经济、时间、服务、文化等方面的支持措施,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全国生育友好单位是指以用人单位为单元,通过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为职工生育、养育、教育子女创造良好条件,支持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努力形成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社会氛围。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创建范围为设区的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也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创建范围为县(市、区、旗)。
全国生育友好单位创建范围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以及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关于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围绕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等5个维度,共设置了32条评审标准。
关于全国生育友好单位,围绕强化生育友好权益保障、建设生育友好工作场所、培育生育友好理念文化等3个维度,共设置了20条评审标准。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创建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命名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地市级)不超过10个、全国生育友好城市(县级)不超过30个,全国生育友好单位不超过200个。
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全国生育友好单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省级卫生健康委组织评审,国家卫生健康委评估验收。拟命名的全国生育友好城市、生育友好单位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评论 1
fm8e9731 2026-05-14 发表于广东
好,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