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涉企案件为何频现管辖争议?学者呼吁刑诉法修改引入管辖异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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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5-07-08 11:33 14966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近年来涉企案件所引发的管辖争议,主要涉及跨区域的案件办理,有些地方通过跨区域对企业立案侦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其背后有一定的经济动机。”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日前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日,在西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指出,面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实践困境,建立刑事案件管辖异议救济程序,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西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封面新闻记者代睿摄影

跨省涉企案件“谁来管”引争议

记者注意到,由于法律中缺少明确规定,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管辖争议屡见不鲜,在跨省涉企案件中尤为突出。

今年2月,最高检发布“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在“史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天津一科技公司负责人被外省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该案经最高检挂牌督办,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全部解除查扣冻并全额返还涉案财物。

案例显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史某某等人研发投放助贷APP和H5网页,吸引有贷款意向的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线下信贷机构和贷款中介,为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取费用。2023年3月11日,H省Y县公安局对史某某等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17日,Y县公安局抓获史某某等19人,冻结公司相关账户资金1572万余元。同年3月18日,史某某等12人被Y县公安局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

2024年6月,最高检将此案列为重点交办案件,四级检察机关同步展开工作。2024年9月,最高检派出工作组赴H省阅卷审查、现场督导本案。Y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撤销案件,全部解除查扣冻并全额返还涉案财物。

近日,由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深圳互联网企业的案件,因管辖争议再次引发法律界关注。

2023年2月,深圳乐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红宽因涉嫌诈骗罪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鸡东县检察院指控,尹红宽等人通过深圳乐播网络科技公司等平台上线多款交友软件,并招募女主播在交友软件中诱骗被害人充值,337名女主播与平台共诈骗8000余万元。

近日,该案庭前会议在鸡东县法院召开。该案辩护人、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昊宸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截至7月7日,该案庭前会议已召开14天。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指出,根据今年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有关规定,鸡东县法院应将该案移送至企业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深圳乐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位于深圳市,是一家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尹红宽,

该案辩护人还指出,法院对涉案财物的收缴程序与刑诉法的规定存在差别,申请法院公开本案被害人名单及其被骗的具体金额,并通知被害人领取被骗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跨省涉企案件的管辖异议如何进行判断和处理?记者通过“全国法院新闻发言人网站”查询到鸡东县法院新闻发言人的联系方式并多次拨打其电话,但无人接听。此后,记者通过鸡东县法院在前述网站留下的电子邮箱联系该院采访,截至发稿为止尚未收到回复。

多部门发文规范跨省涉企管辖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为规范跨省涉企执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均明确发声或出台有关规定。

今年2月,最高检副检察长葛晓燕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4年,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收集到的1500余条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将核查筛选出的31件重点案件,分四批交相关地方办理。

她指出,针对案件督办中发现的跨区域抓捕,违规适用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严重损害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不仅对个案问题及时纠错,更主动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相关类案问题。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将研究制定规范办理跨区域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管辖权、“查扣冻”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推动解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问题。

对涉企案件中的侦查管辖问题,3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该《规定》明确,犯罪地涉及多个省份的涉企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并层报省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定》进一步解释,主要犯罪地是指企业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地或者主要犯罪活动实施地。犯罪地分散、主要犯罪地不明确,特别是受害人为不特定人员或者参与人数众多的网络犯罪,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4月发出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和管辖工作,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通知》强调,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下级法院提请指定管辖的,有关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此外,今年5月起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对异地执法作出规定,该法明确,办理案件需异地执法的,应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同时明确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学者呼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管辖异议制度

“管辖是触动程序正义的第一个按钮”。在西北政法大学第六届刑辩高峰论坛上,有学者这样评价管辖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中表示,与管辖有关的问题多年前已经被法学界所关注。近年来涉企案件所引发的管辖争议,主要涉及跨区域的案件办理,有些地方通过跨区域对企业立案侦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其背后有一定的“经济动机”。此类案件被曝光后,成为法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司法现象。

2023年,刑事诉讼法列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将迎来第四次“大修”。多位法学专家呼吁,管辖异议制度应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

记者了解到,目前与管辖异议有关的规定主要是“两高三部”于2024年7月发布的《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该《规程》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依法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或移送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审判;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请求上一级法院处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依法驳回异议。

不过,多位资深刑辩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虽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会经常提出管辖异议,但能得到法院支持地仅极少数。

姜伟认为,因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各地法院处理不一,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管辖异议制度,但在司法实践当中管辖异议的提出具有一定普遍性,尤其是辩护律师往往以管辖异议作为程序辩护的一个重要手段”。张建伟指出,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要解决司法实践当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其中就包括明确规定管辖异议制度。

管辖异议制度如何设立

如何在刑诉法中明确管辖异议制度?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姜伟认为,可通过分阶段推进的路径,逐步健全管辖异议救济程序。

“在第一阶段,通过鼓励地方法院积极探索,积累实践经验”。姜伟举例说,西安市中级法院曾将管辖权异议作为独立司法审查环节,在实体审理前先行实质审理管辖异议。实际上是在程序上承认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为研究这一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

姜伟建议,在第二阶段,可通过司法解释推定管辖权异议救济程序的基本框架,明确合议庭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举行听证程序,审查时间可限定在15日以内,优化刑事诉讼程序。

在第三阶段,推动立法,修订刑事诉讼法,增设管辖异议专条,将管辖异议权从理论诉求转化为诉讼权利,构建提出审查救济的完整程序链,规定异议主体实现听证程序及裁决机制。

“管辖异议程序需要正式确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在第六届西北政法大学刑辩高峰论坛上建议,管辖异议程序不能在审判阶段才推行,而要提前到侦查阶段。

张建伟教授则建议,在法条中应首先明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其次,对司法机关如何处理管辖异议,也应在刑诉法中加以规定。

“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规定管辖异议制度,但明确了管辖原则”,张建伟表示,即使刑诉法没有规定管辖异议,提出管辖异议也应属于法律当中一项推定性权利。

张建伟还对记者表示,跨省涉企案件所引发的争议不只是管辖问题,其更核心的问题在于涉案财物的处置,“管辖其实只是为涉案财物的不当处置提供了一个机会”。

他指出,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超范围查扣冻,而这也是刑诉法第四次修改当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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