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委托他人购买理财产品时,对方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是否可以相信呢?据了解,此类约定的效力问题,也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的争议焦点。
8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大邑法院获悉,在该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就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此类“保底条款”的司法认定标准,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实践指引。
小王委托小李代为炒股,小李承诺盈利后双方平分,本金风险由其承担。
随后,小王便将自己的账号、密码及交易号码发送给小李,由小李帮其操作。委托期间,小王股票盈利20000元,总亏损59128元。后小王因催促小李弥补亏损未果而更改密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并非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作出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不能适用法律对特殊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故理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危害金融秩序和国家利益。
而小李作为具备一定专业理财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作出保底承诺系合法处分自身权利,应当认定有效。最终法院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底条款”有效与否核心在于权、责、利是否平衡。受托人享受收益分配的同时,理应承担相应风险,此类约定符合公平原则,应受法律保护。
评论 2
半山堂 2025-09-08 发表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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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84215b 2025-08-22 发表于四川
公开,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