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 人大代表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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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3-03-02 07:26 73589

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新当选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告诉封面新闻,他将再次向大会建议废除寻衅滋事罪。

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受访者供图

寻衅滋事罪打击的是四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一罪名是从被废除的流氓罪中分解而来。1979年写入《刑法》的流氓罪,入罪标准模糊,实践中出现“口袋化”倾向,在法律界人士呼吁下,1997年《刑法》大修时流氓罪被废除,但四种典型的破坏社会秩序罪状又被规定为寻衅滋事罪予以打击。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入罪却有一定的惩戒、预防价值,但该罪名的模糊性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可能出现选择性执法。“尤其是近年来大量网络发言者也被按此罪名定罪,侵蚀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且各地执行标准很不统一,定性严重缺乏严肃性,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综合利弊分析,现时取消这个罪名利大于弊。“朱征夫说。

具体而言,朱征夫取消寻衅滋事罪有四点理由。

其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怎样的追逐、拦截行为才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特征?同时,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即使两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明确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又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有人因追讨债务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罪,那么追讨合法债务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因此,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其二、寻衅滋事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按201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该罪的行为特征,第二条与故意伤害罪、第三条与侮辱罪、第四条与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五条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均存在竞合。

其三、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的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却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为5000元),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了一个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罪名的行为,却可能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正如前例,不构成刑罚均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不仅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四、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该罪表述的多种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规定,例如该法第42条、第43条、第49条,规定了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此可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还可以施加行政处罚,法律并非听之任之。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唯一打击手段。拒绝利用模糊的规定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评论 5

  • fmc45886 2023-03-03 发表于山东

    中国制度慢慢完善,毕竟什么东西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 fm44dc2e 2023-03-02 发表于四川

    做好人大代表工作

  • 平行者 2023-03-02 发表于四川

    完善法律法规事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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