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6月5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5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对于生态环境法典的创新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回答封面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生态环境法律部门的独立,实施将重构生态环境司法体系的底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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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会现场。封面新闻记者粟裕摄影
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将于今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会上,封面新闻记者提问,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对生态环境诉讼制度,也进行了一些创新性规定。站在这个新起点上,有哪些问题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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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提问。
吕忠梅表示,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编对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还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将一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比如,预防性公益诉讼、禁止令、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等等;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及其生态环境诉讼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新,更是立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原则、制度体系而建立。因此,实施这部法律,既需要继续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也需要在理论上不断研究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吕忠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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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受访者供图
在她看来,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理论与实务界协力。
第一是重构生态环境司法体系的底层逻辑。生态环境法典进行了许多概念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司法机关如何在准确理解这些新概念、新体制、新制度的基础上,清理、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明确功能定位,需要从理论上进行全面研究。
比如,生态环境法典界定的“生态环境”概念、规定的法典调整范围、建立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协同体制、生态环境诉讼格局等等,不仅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司法实务,更关系到中国生态环境司法的底层逻辑与理论重构。
第二是建构与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相适应的司法制度。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对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追究等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对行政处罚作出系统性规定,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小过重罚”“一事多罚”以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处罚不同”“错罚漏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并创新规定了“首违不罚”“择一重罚”“三罚衔接折抵”等规则。
“这些新规定,当然需要司法机关通过案件审判、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实施,也需要从理论上厘清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建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理论。”吕忠梅说。
第三是建构司法协同机制新理论。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生态环境法律部门的独立;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法典创造了一种不同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如何应对司法协同理论与实践提出的挑战?吕忠梅进一步介绍,一是体制层面,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行政机关的协同机制的原理是什么,应该如何将司法纳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大格局。
二是在“双法源”模式下,生态环境法典与生态环境法部门的单行法之间既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也不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如何对这种新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理论解释并实际转化为司法规则。
三是在生态环境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情况下,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如何适用相关实体法与程序法等等,这些都需要建构领域法学理论为建立案件裁判规则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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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山堂 2026-06-06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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