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针对商标“重注册、轻使用”、囤积商标等现象,这次商标法修改拟作以下规定”。
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回答封面新闻记者提问时表示,商标法修改拟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以上规定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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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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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提问。图片来源:中国人大网
此外,此次商标法修改还完善对商标使用的要求。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同时,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在加大商标代理监管力度方面,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备案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等情形仍接受其委托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商标法历史上第四次“大修”。
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6年6月23日至26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商标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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