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朱宁
近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未直接参与造假但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的13名董监高,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尤其值得关注5名独立董事的连带比例为5%或10%,对应金额高达1.23亿元或2.46亿元,远超其任职期间在康美所获薪酬。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0年《独董行为履职指引》修订版指出,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但在康美案中,这群名号响亮的独董,却没有守住上市公司诚信的底线。企业为了体现公司资源和实力,聘请财务、法律界知名人士担任“挂名”独董,但他们既不关心公司经营,也不在意股民利益,平时的主要职责就是签名,人送外号“签名独董”。
事实上,在A股市场中“签名独董”现象并不罕见。以至于一直以来,独董都被认为是一个花瓶式的职位。很多独董也只拿钱,不做事情,多年来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经营状况不闻不问。
此次康美药业事件,则让独董不能再继续“签字工具”般的存在,签字就要承担责任。受此次事件影响,市场出现大批独董辞职。数据显示,从事件判决日(11月12日)到上个交易日期间,上海、深圳、北京三个交易所披露的公告,已经有近80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辞职,这是钱不好赚了吗?不是,或许更多是知道所在上市公司存在问题,才会如此急迫的跑路。
但是,独董们的加快离职,并非意味着他们已经安全了。过去几年,独董们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字与对企业的背书,仍然存在法律效力。这个时候,独董们更可能是在祈祷企业可以平稳健康运营,否则独董们难逃法律的追责。
此次事件也彰显独董制度亟待彻底改革。独立董事这一职位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应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董,本来是让独董肩负起尽职尽责的独立分析与判断职责,并为中小股东创造权益。其中,独立性是最核心的因素,假如独董无法保证独立性的判断,那么独董的设立也就显得毫无意义了。
从改革方向来说,首先可以设立独董考试,不断强化独董的知识水平以及判断能力,让独董们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明白设立独董是为了监督管理层、保障中小投资者,而不是只为了捞钱。
同时,要扩大独董权力,使其从制度层面能够抗衡股东与管理层。目前,在大股东、中小股东、经营管理层的三角关系中,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独董足以抗衡大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的权限,激励其履行职责。独董更多是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一项不完备的虚拟增信工具,因此,从制度提高独董的地位也是改革的方向之一。
总之,不论改革如何实施,其目的都是要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做到,既要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又要助力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未来独董的职位更应该做好尽职尽责的工作,从真正意义上为中小股东创造权益,而并非只是一个躺着赚钱的职位。
评论 20
fm1066571 2021-11-22
制度创新
bala 2021-11-22
[得意][得意]
bala 2021-11-22
[得意][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