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
峨边公安局
持续保持对造谣传谣违法行为的
高压严打态势
近日
峨边公安局
成功查处一起散布网络谣言的违法案件
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案件直通
4月2日14时30分许,网安大队在网络视频巡查时发现,辖区村民吉胡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散布虚假信息,该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快速传播,误导部分网民,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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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安大队联合黑竹沟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工作,快速锁定违法人员吉胡某某身份,并依法对其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吉胡某某为博取网络关注流量,故意将网络下载的民警执法图片编辑配文“卖淫 峨边台球厅”,造成了不良影响。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令其立即删除不实信息、消除不良影响。
吉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造谣、传谣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指尖的言行亦有法律边界。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看似是“博眼球、赚流量”的小事,实则会误导公众认知、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会触犯法律,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中
广大网友要保持冷静和理性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共同守护清朗有序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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