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法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相关情况。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侵害。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
郑学林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常见形式。但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所以对行为种类作了扩充。
《规定》明确证据形式及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申请因“证据不足”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的。《规定》根据家庭暴力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他透露,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故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举证负担。
此外,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如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实施家庭暴力,应坚决依法惩治。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训诫,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郑学林指出,《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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